證券時報網(www.stcn.com)06月07日訊
證監會7日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要求進一步提高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
征求意見稿提出,改革新股發行定價方式。按照《證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自行協商確定。發行人應與承銷商協商確定定價方式,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征求意見稿提出,發揮個人投資者參與發行定價的作用。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定價和網下配售。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提供有效報價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應分別不少于20人;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提供有效報價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應分別不少于50人。有效報價人數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具備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應預先制定上述個人投資者需具備的具體條件,并向社會公告。
征求意見稿提出,強化定價過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制作定價過程及結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開披露。在網上申購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對應的申購數量,網下所有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加權平均數,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確定的發行價及對應的市盈率等。
如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在網上申購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提醒投資者關注。內容至少包括:
1、比較分析發行人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差異及對發行定價的影響;提請投資者關注所定價格與網下投資者報價之間存在的差異。
2、預計募集資金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需要量的,說明富余募集資金的用途及其對公司經營、公司業績等帶來的影響和風險。
3、提請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審慎研判發行定價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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