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代理銷售相關保險產品
□本報記者 張朝暉 北京報道
銀監會13日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與5月出臺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門檻適當降低,由資產總額不低于800億元下調為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600億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消費金融公司在我國屬于新生事物,對此類機構將采取先試點、后逐步放開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準一家機構進行試點。據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深圳也有意申請成為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城市。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在業務范圍上有所拓寬,即允許消費金融公司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允許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此外,增加了“未經銀監會批準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冊地之外開展業務”的規定,并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辦法》明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范圍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同時,結合國際經驗,《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設定了有關監管指標,包括較嚴格的資本充足率標準(不低于10%)等。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辦法》提出:貸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泄露;對逾期貸款的催收應采取合法方式,不得采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消費金融是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擬試點設立的專業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設立初期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資本金,規模擴大后可以申請發債或向銀行借款。此類專業公司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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