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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公開征求意見(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 18:17 中國新聞網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控股股東應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并按規定向銀監會報送并表的監管報表和相關資料,全面反映其整體財務情況、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第十九條 銀行控股股東應按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公司發展戰略、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銀行控股股東應當定期向銀監會提交其控股股東或大股東的財務和風險狀況報告,控股股東或大股東變更的,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銀行控股股東不得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二十條 銀行控股股東應當在被控股銀行年報中詳細披露其組織架構、關聯機構、公司治理、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全部關聯交易、年度重大事項等。 第二十一條 申請取得銀行控制權的機構,應當書面承諾在必要時向被控股銀行及時補充資本金,并在取得控制權后通過被控股銀行每年向銀監會報告資本補充能力。 第二十二條 銀行控股股東的資本充足狀況應當符合銀監會相關規定。 境內非金融機構取得銀行控制權后,凈資產應當持續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金融機構取得銀行控制權后,應在單一機構層面和并表層面持續符合證券、保險等監管機構的凈資本或清償能力要求以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 第二十三條 銀行控股股東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防止銀行控股股東、被控股銀行和被控股銀行的其他關聯機構之間的風險轉移。 銀行控股股東對其與被控股銀行和被控股銀行的其他關聯機構之間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交叉任職應進行有效管理,有效防范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 被控股銀行不得對銀行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機構發放貸款或提供其他授信。銀行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機構與被控股銀行之間的其他關聯交易必須符合《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銀行控股股東為金融機構的,該金融機構的主監管機構應當與銀監會建立有效的、令銀監會滿意的信息交流機制。 第二十六條 銀行控股股東及被控股銀行有違法變更控制權、違法分配紅利或者違法進行關聯交易等行為的,銀監會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銀行控股股東或其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銀行控股股東財務會計等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封存。 第二十七條 銀行控股股東違反本辦法規定取得銀行控制權,或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嚴重危及被控股銀行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股東權利; (二)責令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 (三)責令被控股銀行調整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經銀監會批準取得銀行控制權的,銀監會除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給予以下處罰: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阻礙銀監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相關職權的,由銀監會報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由銀監會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銀行取得其他銀行控制權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銀行控制權但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進行規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依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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