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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布: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 19:04 新華網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信息知情人在相關信息依法公開前,對該信息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泄漏該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信息披露,應當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不得僅向單個或者部分股東披露信息,不得以新聞報道等方式代替其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在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前向其報告或者公開有關信息。 第六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制定規則,規范募集資金說明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股份變動報告、股東持股變動報告和其他公告的編制與披露。 第六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依法對信息披露進行日常監管,監督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證券交易所制訂的上市規則和其他業務細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七十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職責,確保定期報告按期披露。對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并與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季度報告同時披露。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以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影響定期報告的按期披露。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實際情況。 第七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下述任一時點最先發生時,立即披露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 (三)任何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尚處于籌劃階段,但在前款第(一)、(二)項所述時點發生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相關籌劃情況和既有事實: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進行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臨時公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承擔相應責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并披露其異議理由。 第七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明確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和保密責任。 第七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會計法規、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監督制度,真實、客觀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 上市公司應當配合對其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不得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師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審計報告或者阻礙其工作。 第七十四條 通過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者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投資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及時披露其所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及控制權變化等情況。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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