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小收入差距難度高過振興經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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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11月02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北京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盛世危言之民生篇(四) 對于權力導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有人主張通過“大政府”以及嚴刑峻法來解決,這與現實完全背道而馳。同時,另外一些人希望通過政府的介入,以二次調節的辦法來治理,
當前,治理腐敗的一個基本宗旨就是“擴大市場活動的盈利機會,提高創新活動收益”,這首先要求減少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政府應當減少諸如行業準入限制、關稅、限額、價格限制、價格支持、對特定產業的補貼優惠等干預措施,拆除腐敗滋生的溫床,為市場經濟活動創造條件和空間。在政治制度安排上看,治理腐敗的一個基點就是“切斷權力與金錢之間的聯系橋梁,建立民主廉潔的政治管理制度”。這首先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務員選用制度,公務員通過政治市場上的競爭機制產生,優勝劣汰,廢除政治職位上的終身保險制。此外,實行決策民主化,決策程序不民主,個別官員在行政事務上隨意性過大,這是少數不誠實的官員腐敗的前提條件。通過在各個行政管理層次上建立民主機制,不僅可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而且可以在官員間實行相互監督,減少腐敗的機會。 對于權力賦予的壟斷部門競爭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則要努力打破壟斷,進一步放開管制,引入競爭機制。雖然政府去年頒布了“非公36條”,但是迄今更多的還是作為指導性原則。目前有資料顯示,在廣東省,國有經濟可進入80多個行業,而非公經濟中的外資可進入60多個,內資非公企業僅能進入40多個。在經濟發達的廣東,管制尚且如此嚴厲,其他省份更是可想而知,而放開管制最主要的一個體現就是讓民營資本能夠進入傳統的權力壟斷行業,所以在“非公36條”之后,還得要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和一份對內開放或市場準入時間表。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改變以權代法,排除權力對市場競爭的不正當干預,而在政治體制改革依然無法有本質改善的時候,由少數人組成的有謀利沖動的有組織的利益集團,其力量往往超過“沉默的大多數”,成為利益分配的主導力量,只有讓那些原本散漫的利益群體能有途徑彼此基于共同利益來發出共同的聲音,權力壟斷部門的觸角才不得不有所收斂。 無論是權力壟斷還是權力越位造成的收入差距擴大,其根源都是中國自上而下的缺少監督與制衡體系的行政管治體制與迫切的市場化進程結合的特殊產物,而在中國當前漸進式的改革進程中,由于新舊利益安排格局共存的特點,會造就一批從這種非均衡的制度安排中獲利的既得利益集團,當改革進程觸及他們的既得利益時,他們將成為制度變遷的嚴重阻力。尤其在中國,既得利益集團往往與權力相勾結,更易于將制度變遷拖入長期非均衡的封閉路徑中,而面對利益集團存在的制度構成,新的自發型構的制度安排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手段支持,往往會出現妥協或同化。例如:房地產廠商與地方政府構成的利益集團,已經對中國的房地產發展形成了強勢壟斷。面對這樣的現實,純粹依靠市場力量推動的自發式制度變遷,效率是有限的,非得有政府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不可,尤其在一些權貴資本主義嚴重的領域,暫時的妥協與掩蓋問題,只會在日后以更加極端的形式爆發出來。中國“不買房聯盟”的出現,可以說已經是在用一種靜態的方式來表達與政府的對抗情緒,而這只是冰山一角。 然而,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效果依然大可質疑。這是因為,政府決策制定者的個人偏好及其收益目標函數與全社會的目標函數存在差異,當政府考慮到面臨的競爭約束和交易費用約束等成本因素時,容忍和漠視低效率的制度存在和政府的長期不作為就是符合理性人的假設,最終會導致“諾斯悖論”的出現。這在非國有經濟融資困難、房地產改革中地方政府的不作為等大量事例中都已有充分證明。 基于這一點,筆者在此提醒所有寄希望于中國的收入分配能夠盡快改善的人們,必須認識到,這將是一個巨大、艱難、充滿挑戰、比實現經濟增長難度更大的制度創新工程。 (本文要感謝碩士研究生董棟的合作)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