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潛規則遭約束 基金咨詢機構也要當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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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06日 05:37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 |||||||||
“如果你幫我把這個機構客戶搞定,我們可以給你返30%的傭金。” 對現在的券商來說,這樣的事情或許再平常不過了。但不久之后,券商如果繼續亂給紅包,給拉資金的中間人好處費的話,可能就會被認定為商業賄賂了,還可能受到司法部門的調查。
9月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發布《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反商業賄賂公約》,對券商、基金公司和證券咨詢公司哪些具體業務涉嫌商業賄賂進行了界定。 券商“潛規則”遭約束 一直以來,為了拉客戶、擴大交易量,不少證券公司都向拉資金的中間人給予一定的好處費,或者將拉到的資金創造的傭金收入部分返還。不過,這種做法今后很可能就涉嫌商業賄賂了。 根據《公約》的規定,證券公司在經紀業務中,向機構客戶的負責人或居間人賬外暗中給予好處費和返傭,屬于不正當行為。此外,資產管理、投行業務如果出現類似情況,也涉嫌商業賄賂。 舉個例子:中間人張三與某機構關系相當好,而某證券營業部準備發展這家機構成為營業部的客戶。為了順利拉到到這個大客戶,該營業部暗中支付該中間人和機構負責人一筆好處費,而這筆好處費并未做入賬處理。 法律專家告訴記者,這種做法屬于典型的商業賄賂。《公約》中所指的機構客戶的負責人,多指機構的法人代表,或者對機構資金的使用擁有決定權的人。而“居間人”,實際上就是中間人,或者介紹人。 經紀人收入不受影響 目前,證券公司大都聘請了不少職業經紀人,這些經紀人在拉到客戶之后,通過返傭或資金獎勵獲取主要收入。那么,券商向經紀人返傭,算不算商業賄賂? 法律專家認為,如果經紀人和券商之間屬于正式的雇傭關系,而且報酬支付都正常入賬,則不屬于商業賄賂。 基金、咨詢機構也要當心 除了券商外,基金公司和證券咨詢機構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涉嫌商業賄賂。 如某基金公司在銷售基金過程中,為了讓基金賣得更好,于是向銀行、券商等基金代銷機構許諾不正當利益或賬外暗中支付好處費;在基金直銷過程中,向有關單位、個人賬外暗中給予好處費,這些都被明文禁止。 此外,一些證券咨詢機構,如果手中的客戶交易量越大,可能獲得的傭金返還越多,于是故意誘導客戶買賣證券,這樣的行為也將被嚴格禁止。記者 曾子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