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拿天”里一件納悶事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05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蔣玉磊 制圖———第一次支取住房公積金有感
“西山紅葉好,霜重色愈濃”,眼下北京已進入早秋,正是“匹馬尋徑黃葉寺,雨晴稻熟罕秋天”的最美季節;厥讋傔^去的夏季,是多年來最好過的一個夏天,雨水是少有的充足,但“桑拿天”還是有那么幾天的。這種悶熱的天氣本來就使人心煩,如果再遇到點不理解的事,就更令人討厭,也就不容易忘記。在今年北京不多的一個“桑拿天”里,我就遇上了一件恐怕不僅僅是我一個人納悶的事。 那天,平生第一次連同幾位同事去提取住房公積金。經查詢得知,自己過去多年職業生涯積累的住房公積金還很可觀,心里暗自高興。當被問及要支取多少時,我不加思索地回答:全部。但工作人員很干脆地告訴我:“你不能全部取走,你多次累積提取的金額只能是你所買房價的一半。”說完便快速在提款申請表格上寫下了累積提取的最高限額,也就是提供給公積金中心的個人所買住宅房價的一半。我立刻疑惑地問:“剩下的余額呢?”答曰:“相當于房價另一半的款項留給你配偶支取”。我再問,如果配偶取完另一半,公積金累積額還有剩余,那該怎么辦?對方答復說:“等你退休后再還給你!痹瓉砣绱!原來屬于自己的住房公積金還有如此復雜的管理規定,于是,趕緊索要了各級政府發布的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規制度,豈知回家讀后反而越讀越納悶,越讀越覺得不對勁。 使我納悶的第一點,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奔热皇莻人法定財產,什么時候支取,支取多少,應當是個人的財產處置權范圍內的事,怎么會有限額?如果說,對已婚者而言,因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規定各人提取房價的一半,以防一方作為“私房錢”漏而不報,還勉強算是說得過去,但這也是公共機構多此一舉,瞎干預,那么憑什么規定個人在退休前只能提取相當于所買住房價款的金額?因為即使按《條例》“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住房買了,也可能“翻建、大修”,誰也不能確定這其中就不是“大把花錢”(比如遇到臺風暴雨,可能就需要很大一筆大修費用),而這并不含在起初的“購房款”中,即使個人不需要對住房“翻建、大修”,賬戶上剩余的住房公積金也是個人的財富,怎么就非得等到退休后才能提取?難道是擔心錢在個人手里會亂花,確保不了將來養老的足夠費用,因而留在政府機構手里代眾多個人統一管理? 納悶的第二點便是,錢是有時間價值的,怎么確保這“增殖的價值”或者價值從何而來?屬于個人財富的住房公積金難道在政府機構的手里就一定比在個人手里會“生出更多的錢”嗎?《條例》明文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奔热徊灰誀I利為目的,這類機構怎么會像一個純粹的市場經營主體那樣有足夠的內在動力與外在壓力在市場上想方設法使自己管理的資金增值呢?分屬不同自然人的巨額資金的應有回報又有誰來關心與負責呢?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另一層含義也可理解為這類機構可以不必像盈利性企業那樣特別在乎成本,還可以被認為是不必市場化運作,“非市場化運作”自然就意味著要“行政化運作”,這錢一旦被行政化運作,就失去了起碼的“等價交換原則”,公眾就沒有了參與權與監督權,“尋租”就不可避免。于是,我們就看到了越來越普遍也越來越嚴重的有關住房公積金被低效無效使用、被挪用、被濫用以及被貪污的令人痛心與憤怒的案例,原本屬于我們公眾個人的錢財卻被某些機構、某些“特別的人”用來獲取小團體和個別人的私利。 納悶的第三點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原本是伴隨著住房制度的市場化取向改革而誕生的,在由傳統“福利分房”向逐漸取消“分房制度”而由個人到市場上自行購房的“商品房制度”轉變過程中,強制性要求各單位對職工繳納一定份額的住房公積金并予以集中管理,以便在“市場化買房”的初期特別是商業銀行住宅抵押貸款制度沒有建立或者服務體系不健全時,集眾人的錢于一起以“一定優惠”支持在不同時點買房人的貸款需求,起過一定作用的。但是,在房地產市場已如火如荼,商業銀行住宅抵押貸款制度已經建立特別是1998年后迅猛發展到幾萬億元,“工資制度”改革已經發展到薪酬體系里含有“住”的人力資本回報因素,自行到市場上購房已變得很自然的今天,還有沒有必要將個人薪酬中“住”的那一部分所得強制性地集中到一起?尤其是集中到“直屬人民政府的事業單位”的公積金中心,這又有多少必要和合理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應當盡快改革!在薪酬體系越來越趨向合理、房地產市場日益發展以及金融服務體系越來越健全的今天,屬于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已沒有必要強制性地集中起來,更不應該集中到行政機構手里。因為,在市場經濟的環境里,個人對自己財富的處置永遠比政府機構更理性更上心,其運用更容易滿足個人效用最大化需要,政府沒有必要越位替個人“瞎擔心”;對個人財富的運用,越個人化越好,越行政化越糟;如果不再盡快改革公積金現有管理制度,“尋租”現象會越來越難以讓社會大眾所容忍,“宏觀調控”特別是貨幣政策效力會越來越受到侵害。 與此同理,同樣需要引起重視與盡快改革的,恐怕還有各種名目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吧。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