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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上證所信息公司起訴新華富時違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已正式受理原、被告許可合同10月到期

  □本報記者 王璐

  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訴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違約許可他人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一案,已經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正式受理。昨日,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這是一起典型的“商業合同糾紛案”。業內人士介紹,這是“國內金融信息權利人維權第一案”。

  據代理律師介紹,中國A50股指期貨產品 上市沒有合法的法律基礎。原、被告許可合同將于2006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續簽,之后新華富時A50指數的信息來源及其編制行為的合法基礎將完全喪失,中國A50股指期貨持續上市的基礎將不復存在,該產品的投資者將面臨系統性風險。這也是相關機構首次對外公開有關許可合同的到期時間。

  相關人士表示,“金融證券行業以誠信為本,新華富時為追求商業利益,不顧商業誠信原則,違反合同約定,侵犯了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相關權利”,這將是本案的關鍵和焦點。

  代理律師介紹,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12月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使用許可證》。根據許可合同第三條及其附件的規定,“原告許可被告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根據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被告必須履行以下義務,未經原告許可,保證不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于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代理律師指出,被告違反誠信原則和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未經原告書面許可,擅自許可第三方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證所實時行情編制的 “中國A50指數”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并擬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在此之前,原告曾多次與被告溝通,要求被告停止違約行為,遵守合同。被告始終不予改正。2006年7月,代理律師授權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再次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開展與“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上市交易相關的一切活動。但記者在2006年7月28日“被告委托律師回函”中看到,被告表示拒絕,并向有關單位發函表示其會堅持“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上市。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于2006年8月依法向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起訴,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追究被告違約責任。

  盡管遭遇起訴,新華富時公司仍堅持,A50股指期貨將如期上市。

  針對新華富時公司的堅持,有專家認為,在金融證券領域,商業誠信是相當重要的。作為開發和經營指數的機構,首先應當遵循商業誠信原則,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有關信息及其使用權。新華富時公司應本著為國際投資者負責的態度,在考慮指數產品上市之前,首先應該消除產品中的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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