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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回應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規則爭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6:57 東方早報
早報記者 陳其玨 《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暫行規則》(下稱《規則》)近日出臺后,市場上有觀點認為,《規則》允許股改鎖定期內,大股東可以協議轉讓手中的股票,意味著他們可以突破“鎖定一年”的承諾,但上證所有關負責人昨天表示,《規則》與股改鎖定要求并不沖突,即使發生協議轉讓,也不會增加二級市場的流通量。 該負責人指出,所謂沖破了“鎖一”限制的說法,是對《規則》的一種誤讀。首先,《上市公司股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部委的部門規章,這些規定仍然必須得到執行,有關股東作出的不流通承諾是股改方案的重要內容,必須得到履行。 其次,《規則》與《辦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規則》將完成股改公司的流通股協議轉讓,納入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的集中統一監管范圍,有利于后股改時代的股權流轉和上市公司引入有實力的投資者,有利于進一步做優做強上市公司,有利于廣大的流通股股東。 其三,依據新的《證券法》的規定,有關上市公司大股東監管,已從名義股東擴展為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比如涉及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轉讓,事實上沒有改變股份控制關系及其實際控制人,因此,有關承諾實際上同樣得到切實遵守。 最后,諸如司法執行等較為特殊情況的股權轉讓,《規則》明確規定了受讓主體在3個月內不得再次轉讓的剛性規定,與“鎖一”政策形成雙重保險。至于重組等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由于流程和審批等因素,也不會與“鎖一”構成實際沖突。 而且,即使在特殊情況下偶然發生的協議轉讓,由于前面所講的審批程序和一系列的限制條件,可以看出,它本身并不增加二級市場的流通量。 該負責人強調,該《規則》沒有改變現行的股改基本政策,同時又進一步明確了在特殊性情況下,股權變動仍然必須遵守股改規定,維護了二級市場的既有流通格局。 8月14日,上證所、深交所、中證登記結算公司共同發布《規則》,其中規定,涉及上市公司收購、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流通股股份轉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辦理流通股協議轉讓手續。有證券媒體認為,上述規定等于沖破了此前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東股改時的承諾要求。這樣一來,涉及買殼賣殼的重大資產重組已經不必再受12個月的限制,可以提早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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