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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QDII大門洞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3:01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陸媛 發自北京 證監會網站昨日發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第一次提出經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批準,證券公司可以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境內募集可自由兌換的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規定的金融產品。 這是繼央行2006年5號令原則允許商業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以募集居民、企業自有外匯或者購匯境外理財之后,證監會第一次推出文件表示放行QDII。但是境外投資的管理方式、托管方式、登記結算方式需要等待證監會的另行規定出臺。 證監會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所提QDII與央行2006年5號令有所不同。央行2006年5號令將獲得QDII資格主體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這兩種機構可以購匯投資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第二類是基金公司,可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自由外匯資金,用于包含境外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QDII細則未出,但從《征求意見稿》使用措詞來看傾向嚴謹。 光大證券資產管理部一位人士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這是向我們打開了QDII的大門,雖然現在配套措施沒有出臺,但是這提醒我們要開始人才儲備,一旦有機會我們就去做。現在主要還是在忙國內的集合理財計劃。” 相關報道: 證監會征求意見 券商集合理財打新股不設上限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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