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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征求意見 券商集合理財打新股不設上限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8:54 證券日報
◆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在境內募集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規定的金融產品 ◆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債券不得用于買斷式回購 ◆ 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可投資于本公司保薦的股票或者其他證券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為規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中國證監會日前起草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秾嵤┘殑t》明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購新股,可以不設申購上限,但是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實施細則》對產品的投資范圍進行了極為詳細的規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的其他證券。但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債券,不得用于買斷式回購。經中國證監會及有關部門批準,證券公司可以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境內募集可自由兌換的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規定的金融產品。境外投資的管理方式、托管方式、登記結算方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實施細則》還規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組合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高流動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以保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流動性。證券公司可以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投資于本公司擔任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股票或者其他證券。單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對此類證券的投資,按證券面值計算,不得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凈值的百分之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個開放日申請退出的金額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百分之十時,計劃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超過部分的退出申請或者暫緩支付超過部分的退出款項;暫;驎壕徠谙薏坏贸^二十日。 《實施細則》明確,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證券公司不得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或者以任何形式變相辦理此類業務。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計劃管理人應當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獨立于計劃管理人或者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由托管機構保管。計劃管理人、托管機構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歸入其自有資產。計劃管理人、托管機構因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不屬于清算財產。非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強制執行。 對于集合資產管理的風險控制方面,《實施細則》要求,計劃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統一,覆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推廣、投資、清算、客戶服務、信息披露等全部流程。計劃管理人應當為每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建立獨立完整的賬戶、核算、報告、審計和檔案管理制度,設定清晰的清算路徑和資金劃轉渠道,保證風險管理與控制部門能夠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和管理進行有效監控。 《實施細則》指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以提前終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資產凈值低于一定金額;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取消相關業務資格;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停止營業,不能履行相應職責;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細則》明確了托管機構的責任,托管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托管業務,并將托管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及其托管的其他資產分開。托管機構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相互獨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資產相互獨立、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相互獨立。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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