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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員工的工作效率 本報記者 徐匯 攝 |
□本報記者 馬斌
隨著董事會一紙決議,生命人壽長達幾年的“二李之爭”終于畫上休止符。
知情人士透露,日前生命人壽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免去李鋼董事長一職,新任董事
長由該公司大股東首鋼集團總會計師方建一出任,此前方也曾擔任生命人壽副董事長。不過,被免去董事長職務的李鋼則取代李政懷成為該公司第二任董事總經理;至于李政懷,將不在生命人壽體系內主事。
不過,上述人士任免尚且需要等待中國保監會審批同意。
“作為職業經理人,我和生命人壽股東以及董事會的合作已經告一段落!崩钫言陔娫捴懈嬖V記者,不過,對于下一步的去向,他沒有透露。
“二李之爭”終結
李鋼,生命人壽開業以來第一任董事長,早期從吉林人保投身參與創建平安,歷任平安保險集團副總經理、平安足球俱樂部董事長。1999年底,李鋼出走平安,從公眾視線中消失三年多。接近李鋼的人士稱,在籌備期間他曾經是擬任的總經理,但最終因為在引資的最后關頭力挽狂瀾而被選為董事長。
與李鋼的傳奇生涯不同,李政懷因為參與編制中國壽險行業第一張經驗生命表而聞名,并因早期的國外學習和工作經驗被生命人壽的籌備組和股東看中。
遺憾的是,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這樣的搭配注定不完美。
上述人士稱,在原先生命人壽的管理架構中,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但是在日方股東東京海上入股之后,公司內部新設經營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由董事長擔任主任委員,而該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則由董事會選聘數名公司高層構成,總經理也在此列。
他表示,這樣的管理架構下,所謂的經營管理委員會也常常介入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過程中,實質上是管理職能的重疊,導致總經理的職權實質上被削弱以及日常決策的低效率。“公司缺乏統一的領導核心!彼赋,“董事長不像董事長,總經理不像總經理!
并且,在公司的發展戰略上,“二李”也看法不同:總經理李政懷從為滿足以財務投資為目的的股東要求出發,主張控制機構和業務發展規模,在投入上持謹慎態度。而董事長李鋼則認為,作為中小壽險公司,必須要做大規模、做大總資產,否則有被邊緣化的危險。
“這直接導致公司發展方向搖擺。”他表示。
不過,上海保險同業公會的統計信息顯示,盡管成立尚不滿三年,但該公司1月至5月份個人營銷新契約保費收入已經達到2490萬元,超過太平洋、泰康、新華等多家老牌中資壽險公司。
開刀治理結構
“人事變動僅僅是表象!彼硎荆谠摴径聲ㄟ^有關重大人事調整決議的同時,公司治理結構也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動。
“等于是嚴格遵照中國保監會的《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重構了生命人壽的治理結構!彼嘎叮摴疽呀洶凑铡吨笇б庖姟芬,成立了審計、風險、薪酬等專業委員會,而在新的治理結構中,董事長與總經理分工不明、職責交叉的制度安排被糾正。
上述人士透露,董事會決議明確了實行日常經營管理中總經理負責制。換言之,原先定位模糊的李鋼,雖被“降格”為總經理,卻因此獲益成為真正的“實權派”。
至于為何董事長人選由首鋼選派,該人士稱,盡管目前外方股東占有最大的股份比例,但按照《公司法》要求,外方不能夠選派人員擔任公司董事長,而其他中資股東如大連實德持股比例與首鋼雷同。
不過,知情人士稱,董事長人選之所以“出身”首鋼,其真正原因可能是后者已經完成間接增持生命人壽股份。保監會推手
生命人壽僅僅是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改造的一個典型案例,而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正是中國保監會今年力推的主要工作之一。
一位保險公司高層人士稱,中國保監會主席助理袁力在5月底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培訓班上表示,7月至10月中國保監會將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進行摸底檢查;9月以后將指導保險公司制定具體工作計劃。
該人士指出,生命人壽的案例僅僅是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一個特例,保險公司還需要從強化主要股東義務、加強董事會建設、規范管理層運作、加強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以及治理結構監管等方面著手。
他指出,國際組織的指導文件對保險公司主要股東資格有嚴格的規定,保險公司所有者除提供最低限度的資本外,還應具有可持續出資能力,并對保險公司提供其他支持。
事實上,早期成立的多家保險公司在遭遇資本金壓力的問題時,多采用發行次級債的方式解決,而少通過股東增資補充核心資本緩解。
他提到,部分保險公司主要股東資金實力難以滿足快速增長的資本需求;一些股東對保險公司經營規律缺乏了解,對市場環境變化預計不足;缺乏長期戰略投資目的;個別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或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行為不規范。
此外,目前已經有15家保險公司聘任了約40名獨立董事,但目前保險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存在問題:任免受主要股東影響,獨立性不強;在董事會中占比偏低,意見難以受重視;未盡勤勉義務。
袁力還指出,董事會的角色與功能,是作為受托者接受股東的委托,確保公司的長遠利益;并作為委托者,聘任管理層,授權管理層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并對其進行監督。董事會應當對內控、風險、合規負最終責任。保險公司董事會應協調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避免股東濫用公司資產或進行不公允的關聯交易。
而保險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其責任不因其他管理層成員的職責而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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