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獲人大通過 操縱市場最高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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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30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昨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嚴厲打擊證券金融犯罪 □實習記者 何鵬
大股東挪用上市公司資金,最高可判入獄7年;挪用客戶資金,最高可獲罪7年;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這是昨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中作出的最新規定。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昨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共21條,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為了加大對證券市場犯罪的打擊力度,修正案新設了有關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金融機構違規擅自運用客戶資金的犯罪,修改了原刑法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罪”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有關規定。 大股東挪用上市公司資金最高可判入獄7年 針對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股東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等嚴重問題,修正案(六)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同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挪用客戶資金最高可獲罪7年 挪用客戶資金是中國證券市場常見的違法行為,記者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看到,自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公布的共42份處罰決定書中,有14份針對券商的處罰涉及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然而在此之前,我國《刑法》對此沒有規定。 對此,修正案第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操縱市場最高獲刑10年 對于操縱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犯罪,修正案除了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調整了對犯罪行為的規定外,還將原刑法第182條規定的五年最高法定刑,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原法律要求構成該罪主觀上應是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而新法對主觀方面不再做要求。 此外,修正案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主體由“公司”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犯罪客觀方面由“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改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