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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發行門檻 強化市場約束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9日 05:45 中國證券報

  

提高發行門檻強化市場約束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證監會今日起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現行規則相比,《辦法》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通過加強對發行人獨立性的要求,提高發行人的財務指標條件,加大中介機構的核查責任等,強化從市場層面對發行上市行為進行約束。

  強化公司獨立性

  《辦法》在總結以往上市公司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對發行人的資產、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的獨立性方面提出了嚴格要求。比如要求發行人應當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有機構混同的情形;發行人的業務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等。

  在發行人主體資格方面,《辦法》要求申請在主板市場上市的發行人,上市前已嚴格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運行一段時間,并有可供投資者分析比較的經營財務數據,以作為投資者判斷其投資價值的重要前提。因此,要求在組織形式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滿三年后方可申請發行上市;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等。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實踐中,改制方案不合理,上市公司不能獨立運作,是上市公司業績不真實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要原因之一。為了從增量上調整上市公司結構,針對過去由于改制不徹底、部分剝離上市、模擬計算業績帶來的上市公司不獨立、業績不真實的情況,《辦法》加大對發行人獨立性和主體資格的要求,體現了鼓勵整體上市的精神。

  為創業板上市公司預留空間

  新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上市財務指標只有原則性的規定, 即“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此次《辦法》則對發行人的財務指標從多方面設定了具體的條件。

  《辦法》對凈利潤和兩個輔助指標分別做了規定。要求凈利潤須滿足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三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等。同時把發行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和營業收入設為替代性指標。即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為最近三年凈利潤指標的10倍。

  上述人士表示,這是考慮到部分行業的企業由于行業的特點,其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較小或者甚至為負數,但仍具備較強的持續盈利能力,從而將兩者設為替代性指標。

  另外,《辦法》還明確了擬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的發行前股本規模,即發行人發行前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該負責人表示,這是鑒于主板市場主要是為具有一定規模、發展相對比較成熟的企業提供的融資場所,因此對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較高的財務指標要求,為今后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預留空間,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他說,證券交易所將在《上市規則》中明確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規模。

  加大中介機構責任

  新《證券法》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的情況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辦法》進一步細化和加強了中介機構的審慎核查責任。

  《辦法》規定,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并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不僅對公開披露的信息提出了上述要求,對尚未公開披露但已提交監管部門審核的申報文件也同樣提出了嚴格要求。

  另外,《辦法》還規定中介機構為發行人發行上市出具的文件應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與招股說明書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督促中介機構加大審慎核查的力度,慎重發表專業意見。

  上述負責人特別指出,為加強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行為的監管,在總結以往的監管經驗的基礎上,《辦法》還對中介機構的不同程度的違法違規行為設定了終止審核、一定期限內不受理機構或簽字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將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等行政監管措施。

  實施預先披露制度

  新《證券法》規定,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預先披露相關文件。預先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讓投資者能夠在公司刊登募集說明書之前提早了解公司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有較充裕的時間作出投資決策。《辦法》對預先披露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一是規定在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預先披露;二是規定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進行預先披露;三是預先披露的內容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上述人士說,預先披露制度的實施,建立了一個強化市場對發行人進行約束的新機制。

  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

  該負責人表示,股權分置改革后實行全流通發行,市場對發行人融資行為的約束力將逐步顯現。新股發行采用詢價制度后,同一發行股數的籌資額將根據詢價的結果出現較大變動,事前硬性規定籌資額上限的做法已不能適應市場化改革的新情況。因此,《辦法》取消了過去執行的籌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兩倍的規定,交由發行人和投資者決定,由市場的內在機制進行約束。

  但是,取消籌資額上限的規定,并不意味著監管部門放棄了對募集資金用途的監管,《辦法》保留了籌資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的要求,并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以便于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嚴格信息披露杜絕關聯交易

  此次《辦法》取消了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30%的規定,從而未對發行人的關聯交易比例作出具體的數字規定,而是對發行人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披露要求,如對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方面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發行人,要求在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該負責人對此解釋,簡單的關聯交易比例要求并不能解決關聯交易不公允的問題,也易于被發行人采取各種手段降低表面數字來規避監管,反而造成信息披露的不真實。他說,證監會還將在《招股說明書準則》中要求按照經常性和偶發性分類披露關聯交易,以及有關關聯交易履行的決策程序和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公允性發表的意見。

  取消輔導期和增資擴股時限規定

  《辦法》取消了輔導一年方可申請發行上市的要求。該負責人表示,取消輔導一年的要求并不意味著監管機構放棄了對發行人發行前改制和規范運作水平的要求,也不表示保薦人可以規避對發行人的輔導責任。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與《辦法》的發布相配套,證監會將完善保薦制度的相關要求,發布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指引,對保薦人的輔導工作、審慎核查工作提出更為具體和嚴格的要求。

  另外,《辦法》還取消了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不得增資擴股的規定。該負責人表示,取消這一規定,有利于企業在發行上市前根據自身情況引進戰略投資者,也符合國際慣例。但是,如果允許在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與其它股東一樣上市滿一年后即可出售股票,由于其發行前認購的股票價格往往低于公開發行價格,確實存在新進股東在短期內博取上市溢價的可能性,與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初衷相違背,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因此,對于此類股東認購的股份應有較其他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更長的禁售期要求。證券交易所將在其《上市規則》中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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