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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風險控制辦法七月實施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6日 03:10 金融投資報

  本報訊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自昨日起再度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新版《辦法》較前一稿做出較大改動,不僅引入風險準備的概念,建立了券商各項業務風險準備與凈資本的對應標準,還對自營、融資融券等風險業務提出了多項更為嚴格的直接控制標準。根據安排,5月10日為征求意見截止日,該辦法經修改后將于7月1日起實行。

  為控制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辦法》不僅沿襲了一稿“對單個客戶融資或融券規模
不得超過凈資本1%”的直接控制指標,還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兩大間接指標:即按對客戶融資或融券規模的10%計提風險準備,接受單只股票質押的市值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為防范券商集中持股風險和操縱市場,《辦法》規定券商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不得超過其總市值的5%。此外,還增加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的條款,并要求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要將超比例部分按100%計算風險準備。

  為防止券商盲目擴張、增加風險點,《辦法》還規定,券商營業部數量要與其凈資本水平掛鉤,即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不得低于500萬元。

  除對高風險業務加強直接控制外,《辦法》規定了凈資本的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并引入了風險準備概念,設計了兩個層次的風險控制指標。

  對于承銷業務,要求券商應按所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確定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其中承銷股票的比例為20%,公司債券為10%,政府債券為5%。對于資產管理業務,集合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分別要按所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準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按所管理本金的1%計提。與此同時,經營任一種證券業務的,還應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的1/5計算營運風險的風險準備。

  (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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