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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理財改變券商理財形象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3日 08:01 證券時報

  目前具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以下三類業務:(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券商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一項重大突破,實際上是允許券商發行私募基金。開辟了券商新的盈利模式。

  中信證券(資訊 行情 論壇)資產管理部高級副總裁單紀海指出,券商的資產管理業
務在理論上有三大塊,但事實上并非完全如此。第一,定向資產管理作為券商傳統的委托理財業務的延續,目前處于停滯不前的境地,很多券商仍舊在清理此類業務的遺留問題。而且,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多為機構客戶,這些客戶在與券商“一對一”的談判中處于優勢地位,因此一般都有最低收益的要求。再次,機構受托資產一般是短期資金,給投資操作帶來極大的困難。因此,定向資產管理以后很難形成券商資產管理的業務增長點和主要利潤來源。第二,由于各方面政策上的障礙以及實踐經驗的不足,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還沒有大規模開展。因此,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目前成為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最重要的業務增長點和利潤來源。

  “一對多”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為證券公司提供了新的受托資金來源,允許券商可“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并可“通過專門帳戶”為客戶提供集合理財服務。以上規定徹底突破了2001年發布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中以實名制和專戶制為基本特征的帳戶限制規則》。在原有實名分戶規則下,由于單一客戶資金要單獨占用一個帳戶,券商受制于有限數目帳戶的管理運作能力,只能將有限數目帳戶底下各筆資金規模盡量放大,資金門檻盡量提高,這客觀上造成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委托人只能是機構客戶以及少量的超大個人客戶。而集合理財順應市場的自發創新,對以集合帳戶為基本載體的零售客戶

理財產品進行明確界定,由此為券商資產管理業務開辟新的資金渠道和新的客戶資源。(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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