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敲響警鐘 公務員收受利益應該錙銖必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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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9日 14:03 《財經時報》 | |||||||||
中國應該建立嚴格的公務員收受利益“錙銖必報”制度, 從實質上和程序上雙管齊下,力爭杜絕非法收受利益的行徑 □高志凱 中國證監會前職員王小石一案目前正在審理之中,是非曲直最終自有公斷。這案件揭
王案至少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實質性問題,即收受的72萬元意味著什么。如果按年工資5萬元計算,這72萬元就等于十四年多的工資總和。沒有人說這不是利益,也沒有人說這只是錙銖而已;二是程序性問題,這涉及到機構的內部風險控制和員工紀律問題。也就是說,不管是證監會還是交易所,如果有員工收受了72萬元,內部應該如何申報、如何定性、如何處理? 其實程序性問題和實質性問題同樣重要。沒有好的程序,很多實質性問題就會含糊不清。王案令人震驚之處就是涉案人員坦陳收受了72萬元利益,但卻申辯沒有犯罪。 假設政府機構內部有明確的程序和紀律,員工收受的各種利益必須申報,最終如何定性不由員工自我確定,必須由機構來確定,那么這72萬元的問題早就該浮出水面了。如果員工違反內部程序,藏匿不報,那就是錯上加錯,罪上加罪。 在目前廉政建設中,強調公務員、特別是證券監管人員廉潔奉公,不合法的利益錙銖不取,十分緊迫。因此,有必要建立嚴格的收受利益“錙銖必報”的申報制度,并予以嚴格執行。“錙”、“銖”都是古代很小的重量單位,“錙銖必較”通常用來形容非常小氣。但在“錙銖必報”中,“報”特指申報,“錙銖必報”的意思是必須嚴格執行內部程序和公務員義務。 我們可以借鑒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公務員收受利益的嚴格規定。考慮到公務員的特殊地位,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針對公務員的條例規定比一般市民更加嚴格,對于索取或收受利益有嚴格的規定。另外,各政府部門必須制定嚴格的內部風險控制程序,嚴防公務員索取或收受非法利益。 例如,公務員必須書面承諾,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利益;不得接受與其有公務往來的人士或機構的禮物、折扣、貸款或旅費;拒絕接受任何過分慷慨、優厚或殷勤的款待,以免在履行公職時造成尷尬,或令政府聲譽受損;避免從事可能有礙其履行公職或可能引致利益沖突情況的外間工作(不管受薪與否);在辦公時間以內或以外從事任何受薪外間工作,或在辦公時間從事無薪工作,均須申請批準。另外,在折扣和優惠、習俗上的饋贈、以公職身份獲得的饋贈、抽獎及中獎、接受下屬禮物、贊助訪問、借用汽車、博彩獲獎、宴請招待等方面,香港的法律和公務員守則都有嚴格的規定和指引。 值得強調的是,香港明文規定,除非得到行政長官的許可, 否則公務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另外,香港還明文規定,公務員如在執法機構要求協助時不予合作,單是這一點就已觸犯法例。因此,公務員收受任何利益之后,都必須在機構內部填表申報,真可謂“錙銖必報”。如果是參加宴請,必須將平攤到自己的那一份予以申報。 王案對中國政府部門收受利益的風險防范體制敲響了警鐘。從王案來看,中國應該建立嚴格的公務員收受利益“錙銖必報”的申報制度,并予以嚴格執行,從實質上和程序上雙管齊下,力爭杜絕非法收受利益的行徑。 (作者為耶魯大學法學博士,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