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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案錢權交易新模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06:36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王小石案錢權交易新模式

圖:王小石資金流向關系圖,來源:證券市場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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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繁雜幽暗的路徑,公司、掮客、監管者最終達到了錢權交易、加速上市的目的。王小石案如何定性與定刑,事關中國證券市場發行、監管體制改革和完善的進程

  作者:本刊記者 李德林/文

  2005年11月8日上午10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中庭的大門緩緩打開。

  審判長宣布帶犯罪嫌疑人王小石、林碧到庭。2004年年底,轟動一時的王小石案件主角在法警的押解下,走到了被告席上。已經不再有當年書生氣的王小石朝黑壓壓的旁聽席望了望,黯然低下了頭。神秘人物林碧則一言不發。

  公訴機關陳述了王小石、林碧兩人在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竹紡織”)上市以及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盛實業”)發行可轉債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受賄171.8萬元的整個犯罪經過。王小石、林碧當庭翻供。法庭上,雙方就斡旋犯罪展開了激烈辯論,最后審判長不得不宣布休庭。

  王小石模式是一種新的權利尋租方式,派到交易所的中國證監會人員與借調到證監會的工作人員,能否避免利用派駐或借調機會進行尋租,無疑是證券監管的一個難題。

  公訴人法庭光火

  “你是不是收錢收的太多了,什么都不知道。”代理檢察員邸桂珍滿臉怒氣。王小石兩眼毫無表情地望著邸桂珍。

  邸桂珍盯著王小石:“我希望你態度端正一點,不要以為什么都不知道就能逃避責任。” 王小石在看守所已被關押了一年,王小石案是2004年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移交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大案,也是中國證監會發審委改革以來的第一大案。

  起訴書稱,2002年2月至9月,王小石與林碧經共謀,利用王小石擔任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助理調研員的便利,在接受福建上市公司鳳竹紡織的請托,通過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幫助該公司申請上市的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公司賄賂140余萬元,后被二人伙分。林碧在2003年三四月間,利用擔任東北證券上海投行部福建辦事處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通過深交所為甘肅亞盛實業申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過程中,向亞盛實業索取賄賂31.8萬元。在鳳竹紡織事件中,王小石、林碧犯受賄罪;在亞盛實業事件中,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

  在接受公訴人詢問時,王小石交待,自己1996年就進入中國證監會工作,1999年1月升任發審委二處副處長,但是2000年就被派到深圳,參與籌建創業板。2002年上半年,林碧找到自己,希望能介紹與發審委一處的預審員齊蕾與二處的副處長樓堅認識。

  “林碧為什么要找你,為什么又要找這兩個人?”邸桂珍追問王小石。王小石回答三個字:“不知道。”“林碧沒有告訴什么人找你?”王小石針對邸桂珍的追問,沉默了幾分鐘:“當時林碧說鳳竹紡織的人想認識這兩個人,這兩個人在負責鳳竹紡織的上市材料預審。”

  鳳竹紡織董事長陳澄清向偵查機關證實,鳳竹紡織一直謀求上市,2000年的輔導期到期后,負責輔導的海通證券由于沒有新股通道,急于上市的鳳竹紡織不得不重新找券商,當時福建當地政府推薦了剛成立不久的興業證券,鳳竹紡織擔心興業證券經驗不足,就在這個時候,東北證券福建辦事處負責人林碧找上門來,經過一番考察,鳳竹紡織覺得東北證券還可以,就確定讓東北證券擔任鳳竹紡織的主承銷商,2002年3月,鳳竹紡織的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后,林碧通過鳳竹紡織的董秘林宇轉達說,自己幫助鳳竹紡織在東北證券找到一個上市通道,鳳竹紡織欠了林碧一個人情,想讓鳳竹紡織出160萬元的人情費,找機會再幫助鳳竹紡織進行一些公關。

  陳澄清說,當時認為林碧是想敲鳳竹紡織一筆錢,就在這個時候,不少財經公關公司找上門來,希望擔任鳳竹紡織的公關,包括中國證監會的公關,陳澄清一打聽,這些找上門的財經公關報價一般都在300萬到400萬之間,陳澄清這個時候覺得是欠林碧一個人情,決定給林碧150萬元,由3個股東一人掏出50萬元來支付林碧的這筆費用。2002年3月底,林碧要求鳳竹紡織先打入50萬元到自己指定的賬戶。就在這個時候,林碧跟陳澄清說,給介紹一個在深交所工作的人,對鳳竹紡織上市有幫助,陳澄清很納悶,為什么要介紹和交易所的人認識,上市材料已經上報中國證監會了。林碧解釋說,這個姓王的人以前是中國證監會發審委的一個副處長,對發審委很熟悉。

  鳳竹紡織董秘林宇也證實,林碧多次表示在中國證監會有熟人,鳳竹紡織希望上市審核能順利通過,于是希望林碧能進行疏通。林宇證實,林碧說的中國證監會熟人就是王小石,但是王小石要先見鳳竹紡織的人,在林碧的穿針引線之下,陳澄清帶著林宇,在深圳的一家酒店的二樓茶房,見到了林碧說的中國證監會熟人王小石,陳澄清表示希望能通過王小石認識中國證監會發審委的人,希望能跟發審委的人當面介紹鳳竹紡織的情況。

  林宇說,后來,王小石將樓堅以及齊蕾介紹給陳澄清,并且約在中國證監會辦公大樓附近的飯店吃飯,由于談話需要,林碧只能在隔壁包廂等待。據了解,發審委一處的齊蕾當時負責鳳竹紡織項目的法律部分審核,二處樓堅手下的工作人員負責鳳竹紡織的財務初審,后來王小石還帶著陳澄清在北京不同的飯店分別請樓堅與齊蕾吃飯,林碧依然只能在隔壁等待。

  王小石交待說,當初陳澄清與樓堅、齊蕾吃飯的時候說,擔心大家對紡織類公司上市有偏見,并且重點介紹了鳳竹紡織的環保情況。偵查機關調查發現,就在介紹樓堅、齊蕾后,林碧通過走賬的方式給了王小石72.6萬元。對此,王小石在庭審中堅稱,只知道是林碧給的錢,不知道錢是鳳竹紡織給的。王小石認為,請樓堅、齊蕾吃飯并不能決定鳳竹紡織上市,但是根據發審委的程序,上市預選材料必須通過一處的法律與二處的財務初審,并將兩份初審意見合并,提交初審會和發審會,王小石其實很清楚這一環節。“林碧為什么給你錢?”邸桂珍追問王小石,王小石依然是三個字:“不知道。”

  面對王小石的一問三不知,邸桂珍很快就結束了對王小石的訊問。

  資金入賬路徑繁雜

  “鳳竹紡織給了我140萬元,他們的辦事人員說給王小石70多萬元,剩余的歸我。”林碧緊接著一語道出了王小石賬戶中資金的來源。

  林碧此前在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供述,自己是鳳竹紡織上市項目組成員,鳳竹紡織希望能順利通過審核,讓林碧進行公關,林碧于是通過王小石找到樓堅與齊蕾,以方便審核通過。

  在王小石表示要先見鳳竹紡織的高層才能給引見證監會的人員后,鳳竹紡織就問林碧,需要多少錢,林碧一口叫出了160萬元,鳳竹紡織說只能控制在150萬元之內。

  得到鳳竹紡織的答復后,林碧給王小石打電話說,幫助鳳竹紡織介紹發審委一處二處的人員后,會有一定好處。林碧供述稱,當時王小石告訴林碧,資金走賬都不要用自己本人的

銀行卡。沒多久,王小石向林碧提供了王某的銀行卡號,林碧通過別人,開設了一個建設銀行的龍卡賬戶,將資金打入王某的賬戶,王小石兩次通過王某的銀行卡提取現金72.6萬元。

  陳澄清證實,給林碧的第一筆錢是3個大股東出的,第二次則是3個大股東將資金轉給一個小股東,再將這筆錢劃到北京。由于鳳竹紡織為了上市,專門在北京成立了一個上市小組,這個小組有大筆的日常開支,給林碧的錢就以日常費用的名義打到北京,再由林宇處理。作為董秘的林宇用陳澄清妻子的身份證在北京開設了一個賬戶,通過這個賬戶將資金打入林碧的賬戶。

  為了將鳳竹紡織的好處費“洗”的干干凈凈,林碧讓林宇將資金打入建設銀行的龍卡賬戶,再存入林碧弟弟林海開設的銀行賬戶。在2005年5月之后,林海根據林碧的指示,經過幾次給王某賬戶轉入了72.6萬元。

  “我當時不知道這個錢是鳳竹紡織的。”王小石依然不承認自己拿到的錢就是鳳竹紡織給的好處費。但是王小石承認,自己取出資金的銀行卡,是通過自己一位大學同學張某得到的,而這部分資金已經被消費光了。根據張某證實,自己和妻子與王小石一直有交往,關系不錯,有一天王小石希望能找一個建設銀行的龍卡,而自己沒有,后妻子找到其同事王某的龍卡以及身份證,一并由張某交給了王小石。

  由此,王小石順利地取出了林碧劃轉的資金。根據王某證實,第一次王小石取出錢后,將銀行卡與身份證歸還,但是不久張某妻子出差,王小石直接聯系了王某,說又有一筆資金已經到賬,讓其幫助取出。

  陳澄清證實,由于前期林碧買手機、電腦等,都由鳳竹紡織“買單”,所以在約定的150萬元中,第二次只支付給林碧90萬元,而不是原定的100萬元。記者注意到一個細節,陳澄清說的買手機買電腦,而電腦就是給發審委二處的樓堅所買,王小石與陳澄清約請樓堅后,王小石再次到樓堅家的樓下給樓堅打電話,二人在樓下交談后,王小石拿出手提打電腦。樓堅在接受偵查機關訊問的時候稱,自己并沒有收下王小石送來的電腦。

  按常規,上市審核工作需要排隊,但齊蕾擔任鳳竹紡織的法律審核工作后,很快就給鳳竹紡織出資遲緩、上市對公司利潤的影響以及家族問題出具了初審報告,鳳竹紡織不久得到了這些內容的反饋意見,并進行了改正。而負責財務審核的發審委二處,也接到了關于鳳竹紡織涉嫌財務造假的匿名舉報,這個消息也很快傳到鳳竹紡織,奇怪的是,后來監管部門指定福建當地的華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核查,結論是沒有財務問題。

  鳳竹紡織“上會”之前,王小石還給林碧打電話說,“過會”應該沒有問題。馬上王小石收到了第二筆錢。

  此前在2002年亞盛實業可轉債項目上,王小石、林碧也曾牽連到一起。當年亞盛實業為了融資,計劃增發,當時東北證券擔心大量包銷,與亞盛實業產生分歧,后決定發行可轉債,但是東北證券在中國證監會沒有關系,上海投行部將林碧介紹給亞盛實業項目的負責人,當時林碧作為中間人,卻私底下與亞盛實業簽訂了策劃顧問協議,并要求亞盛實業通過旗下公關公司支付60萬元的費用。而林碧找到了王小石,王小石交待,當時自己在深交所,由于工作上的便利,找到一個同事,與亞盛實業的董事長周長生吃了一頓飯,由于同事關系不是很熟,后來就再也沒有來往。王小石無能為力,加上發行可轉債的標準發生改變,亞盛實業不得不放棄發行,而林碧卻通過公關公司先期得到了亞盛實業31.8萬元的費用。

  激辯“斡旋賄賂”

  “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伙同林碧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邸桂珍的辯護詞還沒有宣讀完,法庭上已經彌漫著一種火藥味。

  下午兩點剛過,邸桂珍不緊不慢地宣讀著手上的答辯意見:“王小石被中國證監會派到深交所籌備創業板,王小石的工作考核、工資都由深交所負責,但是王小石還是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王小石利用副處長的地位,介紹樓堅、齊蕾,為鳳竹紡織的上市進行疏通。”邸桂珍在答辯狀中稱,王小石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索取請托人財物,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巨大,與身為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的林碧一道,犯受賄罪。

  記者注意到,在檢察院的起訴書中,2004年11月5日,王小石因涉嫌介紹受賄罪,被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一天,林碧也因涉嫌介紹受賄罪被拘留。而在西城區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王小石以受賄罪、林碧以行賄罪進行起訴,在9月28日的起訴書中,卻均以受賄罪起訴。王小石率先站起來對檢察機關的指控進行了辯解:“起訴書中說我共謀,得到好處后伙同林碧分了賄賂款,我要申明三點,第一我從來沒有參加共謀;第二我當時已經離開中國證監會到深交所,無便利可言;第三無伙分,是林碧劃給我的,到底林碧拿了多少我不知道。”

  王小石剛坐下,林碧就站了起來:“鳳竹紡織的上市沒有違規,也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與中國證監會的人溝通是我作為項目組成員的分內之事,亞盛實業是通過顧問公司進行,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在法庭上,王小石拒絕承認林碧告訴過自己,鳳竹紡織到底給了林碧多少好處,而自己也沒有問能給自己多少好處,只是林碧承諾有好處,林碧在法庭上也堅持沒有告訴過王小石具體的數目,當問及2月份的供述時,林碧卻告訴法官:“當時詢問我的工作人員說的普通話是北京普通話,與我們老家福建的普通話不一樣,很多問題當時都聽不清楚。”“那你當時在筆錄上簽字了呀。”針對公訴人的追問,林碧告訴法官:“我眼睛近視,看不清楚就在上面簽字了。”林碧的辯護律師蔣光輝建議法庭采信林碧法庭上的證詞。

  “王小石的受賄罪不成立。”王小石的辯護律師孟冰辯稱,既然是受賄罪,那么鳳竹紡織就應該是行賄,如果沒有行賄人,最多也就是林碧替企業給付而已,他們只是請托與轉請托的關系。孟冰稱,刑法中關于通過職權便利以及影響而收受賄賂,應該說是斡旋受賄罪,而王小石當時在深圳,已經不是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談不上職權便利,而介紹與樓堅、齊蕾認識,他們并沒有對鳳竹紡織的上市產生影響,只是希望加快上市審核進程,并沒有謀取不當得利。林碧的辯護人稱,王小石如果不是受賄罪,林碧自然就不是,即使王小石是受賄罪,根據受賄罪的規定,是特指國家工作人員,林碧不是,所以林碧不能犯受賄罪,林碧只是介紹而已,最多只是介紹賄賂罪甚至是無罪,關于亞盛實業只是正常的企業經營,不構成犯罪。

  邸桂珍與律師們展開了激烈交火:“刑法對斡旋受賄有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影響,對別的

公務員施加影響,接受請托、斡旋或已經促成別的公務員做出不當行為或獲取不當得利,收受、要求或約定賄賂作為報酬的,就形成斡旋受賄犯罪。根據樓堅的證詞,王小石曾經是樓堅的“師傅”,帶過王小石,王小石正是靠自己的職權影響樓堅與齊蕾,希望鳳竹紡織的審核順利通過。王小石雖然在深交所拿工資,但還是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而鳳竹紡織的上市是可得利益,而不是應得利益,在王小石的穿針引線下,鳳竹紡織成功上市,這里面王小石得到了鳳竹紡織通過林碧劃轉的好處費。而林碧在亞盛實業中,借財經顧問的公司之名,行受賄之實。

  王小石的辯護律師田文昌稱,斡旋受賄必須要有一種制約關系,犯罪嫌疑人能縱向橫向地形成一種制約,樓堅拒絕王小石送的電腦,如果王小石的職權與地位能影響樓堅,還用王小石送電腦嗎?還有,企業上市沒有什么應得可得利益直說,只要符合條件就上,如果上市違法,則是謀利。但是鳳竹紡織包括中國證監會收到的匿名舉報,經過核查,也沒發現有問題,鳳竹紡織上市到現在也沒有出現問題,當初林碧向王小石說的好處,與上市謀利沒有關系,王小石的做法是錯誤的,但不是犯罪。

王小石案錢權交易新模式

  權利尋租新路徑

  8日下午3點半,主審法官宣布休庭。

  轟動一時、震動中國證監會的王小石案件,雖然沒有最終判決結果,但是經過一年時間的偵查,終于揭開了廬山真面目。王小石受賄了嗎?“鳳竹紡織給了王小石承諾,這個承諾實現了。”檢察院的公訴人員在接受《證券市場周刊》記者采訪時強調,王小石雖然當時在深交所工作,但是是中國證監會派到深交所籌辦創業板的,依然是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王小石在中國證監會資格老,有威望,影響了樓堅、齊蕾,他也接收了林碧的巨額好處費,而這些錢的真正來源是鳳竹紡織,就是受賄罪。

  “既然受賄,為什么不傳行賄的鳳竹紡織高層到庭呢?”公訴人員針對記者的追問,嘩啦啦地翻了一陣桌子上的卷宗:“王小石的案子,我們只根據偵查機關移交的材料起訴。”“你們的證據已經出示全了嗎?”記者進一步追問,公訴人員盯著記者:“沒有,有些不在法庭上出示。”“是不是不能出示,會牽涉更多的人?”公訴人員連忙搖頭:“有些事情不能說。”

  記者了解到,王小石案可能將到此為止,牽涉更多的人員也許將成為一個永久塵封的秘密。在庭審的整個過程中,王小石一直強調自己沒有與林碧合謀如何公關樓堅等人,也沒有職權。記者注意到樓堅的訊問筆錄,樓堅2001年4月任副處長,剛到中國證監會的時候,王小石是樓堅的師傅,帶了樓堅三個月,在王小石派到深圳期間,樓堅也曾派到深交所過,兩人關系非同一般,齊蕾的訊問筆錄也顯示,王小石作為一個前輩級人物,自己哪怕遇到王小石請托的原同事牽線,自己都不好意思拒絕。

  法庭上辯論的焦點集中在王小石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是不是影響了樓堅等人而謀利。記者采訪過中國證監會發審委的預審員,尤其是以交易所最為典型,交易所的人員經常借調到發審委幫助看材料,進行預審,中國證監會的人員派到交易所工作。交易所與中國證監會屬于被監管與監管者的關系,這種借調過程中,交易所借到中國證監會的人在中國證監會考勤領工資,中國證監會到交易所的在交易所考勤領工資,他們這種關系如何界定職權范圍?

  有律師質疑,中國證監會的人員派到交易所,他應該還屬于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但是在離開中國證監會而在交易所工作期間,卻影響了中國證監會的一些人員,是不是職權便利?那么是不是派到交易所的中國證監會人員可以在交易所工作期間大量利用各種渠道,從事一些幕后交易,并能堂而皇之獲得巨額收益呢?而交易所派到中國證監會的人員,是不是在中國證監會工作期間,也可以大量利用這段時間謀取利益,到時候只能認定是交易所人員,而不能按照國家公務人員規范他們的行為,即使這些人員回到交易所,他們在中國證監會內部建立的關系,到時候沒有職權便利也沒有地位影響,而促成了斡旋,是不是也可以堂而皇之地收取請托人的好處費呢?

  “王小石的案子埋藏了更多的風險,如果這次王小石無罪,無疑形成了一種新的權利尋租路徑。”上述的律師擔心,如果中國證監會不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來約束,類“王小石”事件在發審委改革后,將變相地繼續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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