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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發生重大變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7日 07:53 中國證券報

  記者璩立國

  作為一部有利于證券市場規范和發展的法律,怎樣長遠全面地看待證券法通過對證券市場的影響,記者就此采訪了經濟立法專家朱少平。

  記者:這次通過的證券法修改草案可以說是對現行證券法的一次大手術,證券法修改
解決了市場發展中的許多重要問題,但市場反應為什么不是特別積極?

  朱少平:新法對證券市場來說是個長期利好,不能用市場一時的反應來看待這次證券法的修改。新《證券法》體現了證券市場新地位,充分貫徹了“國九條”精神,突破了現行法律很多的“明令禁止”性規定,對混業經營、融資融券、衍生品市場、禁止國企炒股、銀行資金入市等,新法不再簡單“禁止”,而是針對當前情況和市場發展作了例外或者相應的規定。當然,這樣規定并不意味著我們的市場馬上就完全開放,對一些問題還需要國務院及相關部門作進一步的規定。另外,這次證券法的修改規范了證券的發行,確認了保薦制度,強化了信息披露,嚴格了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進一步約束了中介機構的行為。新證券法出臺對市場進一步發展完善,確認市場地位,為推出新產品奠定了基礎,這些都是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有效運行的有效措施。新《證券法》還賦予了證監會、證交所更多的職權,這些規定將有利于加強對市場的有效監管。因此,這部證券法將會對我們的證券市場發揮重大作用,是個長期利好。

  記者:現行的證券法制定時,其指導思想是什么呢?

  朱少平:《證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當時我國證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來,法律起草中吸收了國外的經驗和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做法,但《證券法》出臺時卻正趕上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當時亞洲金融風暴嚴重地傷害了東南亞經濟,在當時這樣的立法環境下,國內對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以規范證券市場、防止危機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沖擊的意見占了上風,《證券法》的內容就從控制和降低風險的角度考慮的多一些,相應地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正因為如此,而對于促進證券市場發展、鼓勵創新產品開發的內容就比較少,防范風險成為當時《證券法》主導性立法思想。此后,對這部法律,當時業內也有批評聲音,主要可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過多強調了防范風險,限制性條款和禁止性的條款比較多;二是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規定不夠,有關民事賠償方面的條文更是沒有具體規定。

  這次修改證券法背景就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亞洲金融危機已經過去,二是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確立了證券市場新的地位,三是證券市場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此,本次法律修改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體現市場地位和情況的變化,在防范風險時,要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記者:證券法從施行到這次修訂通過前后只有6年時間,但立法精神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您認為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朱少平:這是因為我國證券市場發生了重大轉變。過去是本著試點的精神來搞證券市場的,有相當人還抱著搞不好就關的理念。十六屆三中全會以后,確定

資本市場是我們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再是試不試的問題,而是大規模地推開。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只是對這個市場的初步規范,是針對防范亞洲金融危機所做的規范,所有的規定無不打上風險控制和謹慎從事的指導思想。而現在是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為經濟建設服務,觀念徹底地變了,必然引起制度的更大調整。

  記者:新的證券法在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市場監管等方面的規定都比過去具體很多,在具體執行中,是否會出現盲點,這是眾多投資者關心的。

  朱少平:客觀地看,過去有些規定不是很具體,在執行時確實存在一些難題。例如銀廣夏責任怎么追究,出事前39元買進的是屬于被誤導,那此后買進的呢,就不一定是被誤導的,這個要區分清。當然,法律不可能把每個環節都制訂出來,但是能具體的就盡量具體。立法要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可行也是沒有用的。投資者寄希望于通過法律解決問題是好事情,但“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必須有人來執行,法律主體要自覺地遵守它,也要求執法機關、輿論來監管。從現在到明年一月還有兩個月時間新法就要施行,這期間要做很多事,該調的調,有些規定還可以具體化。新法對信息披露就有一系列的管理辦法,在強化監管手段的適用方面以及承擔的責任、執行程序還有待規定。強化民事責任,對中小投資者保護,也要執行機構的配合。近日,法工委和法制辦召開會議,就證券法、公司法實施的有關問題進行了部署和安排,這說明有關部門對這個問題已有所考慮和準備。

  

證監會是一個法定的執法機構,證券法對其地位、權力、甚至是執法程序都做了規定。現行證券法對證監會的監管權力規范的不夠,在查處一些案件時,往往存在查案時當事人帳戶上有錢,處理時錢已被全部轉走的尷尬。這次修改比過去充實了監管權力,為了保證這些權力的實施,法律也明確了相應的責任。這次修改之后,對于查封當事人銀行帳戶的問題,銀行機構自然會配合。目前法律規定的公安、工商、海關都有相關的“查、凍、扣”的權力,有關銀行都給予積極配合;相信法律對證監會監管權力的規定,有關銀行當然也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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