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張正義有法可依 小股東走出自己告自己怪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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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7日 00:40 北京現代商報 | |||||||||
說起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律師嚴義明可以稱為是該領域的維權第一人。1998年,嚴義明代理紅光實業的股東狀告董事會,是國內首例股東告董事的案例,雖然最終法院“不予受理”,但卻開了股東代表訴訟的先河。但后來法院始終以“原告主體不合格”為由,對這類案件不予受理。2003年,小股東邵先生以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為由,起訴三九醫藥董事長趙新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仍然以訴訟主體不合格為由未予立案,該案終于在法學界引發了一場關于“股東代表訴訟”的大討論。
事情在2004年5月因“蓮花味精一案”出現了轉機。小股東李凱以蓮花集團占用上市公司近10億元資金,構成對其本人及全體流通股股東的侵權行為為由,將蓮花集團及蓮花味精一同告上了法院。這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被法院受理且審理的小股東訴大股東占款的侵權糾紛。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蓮花集團仍然以法院受理不合法為由,拒絕出庭。 著名民商法專家劉俊海指出,過去法院之所以對股東代表訴訟不予立案,主要是由于與股東直接提出的民事訴訟不同,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后的利益歸屬不是提起訴訟的股東本人,而是由公司獲得損害賠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由于大股東的行為直接損害的是公司利益,而公司的法人代表又基本上由大股東擔任,因此,符合原告資格的只有大股東本人,從而推導出了:“要想原告資格合法,又要進行訴訟,就得‘自己告自己’”。 但新《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將打破這個“自己告自己”的怪圈。新《公司法》規定,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如果被拒絕,股東還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劉俊海指出,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水平是檢驗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公正的試金石。而新《公司法》的一個最突出特點,就是健全了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機制,使得公司法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了。如允許股東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股東大會選舉董、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增加股東退出機制;引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及明確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都是對小股東利益保護的重要體現。 商報記者 苗燕 商報鏈接 股東代表訴訟 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控股股東、董事和管理人員的侵害,而公司拒絕或者怠于行使訴權時,股東有權以自己名義為維護公司利益而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股東代表訴訟不同于一般股東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勝訴后,利益歸屬股東本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