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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方式存在致命傷 并不是股改萬能良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5日 09:19 21世紀經濟報道

  高志凱

  關于股權分置改革,有人說,木已成舟,用對價方式已成定局;有人說,先別管合不合法,只要藥到病除就是好藥。曾幾何時,對價被奉為解決股權分置的萬能良藥。但是股改至今半年有余,平心而論,還有誰能對其結果彈冠相慶呢?

  對價本是向流通股股東讓渡利益,換取資本市場相應機制。但隨著股改的進行,市場的重點漸漸演變成了追逐對價,而市場的痼疾仍然作祟不散。

  目前股改過程中,拼命的追逐對價造成了如下幾大致命的弊端。第一,由于對價同公司基本面毫無關系,追逐對價不必分析公司的強項、弱項、機會與威脅(SWOT)。會進一步加重了股市的投機傾向;第二,從買方心理學和行為學角度來看,拿到對價股票,就是典型的“囚徒困境”,誰跑得越快,誰就獲利越大,或者受損越少。而且拋售的不僅是對價股票,連原來持有的股票也成了“囚徒困境”。這就造成了持股時間的加速縮短。購買股票不是為了持有,而是為了奪門而逃,勝利等于大逃亡,成功等于以鄰為壑;第三,由于每家公司只支付一次對價,買家往往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做完一家換一家,買家只青睞于尚未嚼過的新鮮甘蔗,而公司支付完對價,就會被視同索然無味的甘蔗渣子;第四,追逐對價最容易受傷害的還是中小股民,他們既無內幕消息,又無坐莊造市的能力,很容易被誤導,接最后一根接力棒,成為新的犧牲品;第五,追逐對價的后果很容易導致公司股價空洞化,最終導致股市價格空洞化。

  更為重要的是,要求支付對價缺乏法律依據,沒有體現法律對財產的保護,并導致了含B股和H股的法律關系的混亂。

  鑒于以上原因,筆者提出股改的替代方案,以待商榷。筆者將替代方案分成三個部分:上市公司分類、設立非贏利性基金以及鎖定期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分類

  把上市公司分成三類:(1)從未有任何違規記錄、沒有任何懸而未決的問題、經營狀況良好的上市公司,簡稱為“合格公司”;(2)有過違規記錄、仍有問題尚未解決的上市公司(例如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問題等),簡稱為“公司治理暫不合格公司”;(3)經營業績低劣的上市公司(例如ST公司等),簡稱為“經營業績暫不合格公司”。其中,“合格公司”可以立刻開始股改,而兩類不合格公司必須在滿足一定條件后才能開始。

  設立非贏利性基金(簡稱基金)

  ——“合格公司”可再分成“參與型合格公司”和“暫不參與型合格公司”。前者包括所有各級國資委和國資局能夠控制的上市公司(指“合格公司”的大股東是國有企業),和所有自愿參與設立基金的其他“合格公司”(例如“合格公司”的大股東是非國有企業);而后者指所有不愿意參與設立基金的其他“合格公司”(例如“合格公司”的大股東是非國有企業)。“參與型合格公司”的所有大股東都能參與設立基金(簡稱“參與型大股東”),即使有某些大股東不愿意參與設立基金(以下簡稱“不參與型大股東”),也并不妨礙其他大股東參與基金的設立。

  ——“參與型合格公司”的“參與型大股東”要將其持有的一部分未流通

股票同基金的股票進行換股,用于換股的未流通股票數量為相等于“參與型合格公司”已流通股總股數的40%,或“參與型大股東”持有的未流通股總數的20%,兩者之間取低數。例如,某家“參與型合格公司”已流通股占公司總股數的30%(其40%為12%);“參與型大股東”所持有的未流通股占公司總股數的50%(其20%則為10%);“不參與型大股東”所持有的未流通股占公司總股數的20%;則“參與型大股東”可將公司總股數的10%同基金進行換股(簡稱“參與型股票”),以此類推。

  ——換股定價可選擇換股基準日(通常是換股前一天,以防止市場炒作)的收盤價,或換股基準日之前的一個月的平均收盤價,兩者之間取低數。例如,換股基準日的收盤價為10元,一個月的平均收盤價為9元,則取9元為換股定價。換股定價折扣比例可確定為20%。另外,由于“基金”在運營和處置“參與型股票”時會產生一定的成本和費用,因此要有一定的折扣安排。例如,如果換股定價為9元,折扣比例為20%,則調整換股價=換股定價-折扣額。因此調整換股價為7.2元。“基金”定價為每股1元。繼續以上例為例,假設“參與型大股東”將占公司總股數的10%的股票同基金進行換股,10%等于1億股,每股“調整換股價”為7.2元,“調整換股價”總額為7.2億元,則“參與型大股東”將持有基金的7.2億股股票。

  ——對于基金總盤子可以大體確定一個規模,首先確定“參與型合格公司”總量(假設1000家),再確定“參與型大股東”總量(假設1500個),而后確定“參與型股票”總量(假設500億股),再確定“參與型股票”平均“調整換股價”(例如10元),則基金總盤子可為5000億元。

  ——“參與型大股東”持有基金的股票,在基金將有關的“參與型股票”出售之前投票權繼續由“參與型大股東”持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例如三年內),基金有權向“參與型大股東”贖回基金相應的股票,其方法是將全部或部分“參與型股票”退回給“參與型大股東”或向“參與型大股東”支付“調整換股價”。如果基金出售“參與型股票”的售價扣除合理成本和費用之后高于“調整換股價”,差額部分再投資于基金之中(簡稱“基金再投資”),“參與型大股東”在基金中的持股量不予調整。“參與型大股東”也可以規定基金是否對“參與型股票”擁有處置權。例如,有些“參與型大股東”可能并不想讓基金出售有關的“參與型股票”。基金也可以從“參與型大股東”獲得“綠鞋”的權利,即在一定時間內,基金可以按“調整換股價”,要求“參與型大股東”進一步向基金提供新的“參與型股票”,其總量不超過起始“參與型股票”總量的15%。

  ——基金的資金來源,可以通過向一家或若干家大型銀行(簡稱“指定銀行”)股票質押進行融資(簡稱“基金融資”),質押率可以為70%,指定銀行據此提供信貸額度,基金隨時可以提款。“指定銀行”向基金提供的貸款為無息或低息貸款,人民銀行向“指定銀行”提供貼息服務。如果最終基金清算時,基金在完成向“參與型大股東”的支付和向“指定銀行”還本付息之后尚有盈余,盈余部分交還國庫。如果最終基金清算時,基金凈資產額小于貸款余額人民銀行對差額部分提供償付保證。基金最終也可以不清算,而是仿照香港的盈富基金,單獨上市。

  ——基金為非贏利性基金。基金可以用“基金融資”和“基金再投資”在市場上購買股票。基金有權利但是沒有義務在股價低落時在資本市場上購買任何一家“參與型合格公司”的流通股,以支持市場。基金可以在股價高漲時出售“參與型股票”,但應優先同大型機構投資者做交易,盡量避免或減少對股票價格的負面影響。

  鎖定期和信息披露

  鎖定期和信息披露可以參考

證監會《關于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分步上市流通和信息披露的規定,包括其他未流通股在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流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未流通股股東承諾,在第二個十二個月內,出售量不超過5%;在第三個十二個月內出售量不超過5%;之后可隨意出售;未流通股股東出售股票達公司股份總數1%的,有公告的義務。

  (作者系耶魯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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