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法明年施行 上市公司股東維權劍指何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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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1日 18:3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陳歷幸 新《公司法》《證券法》明年施行 新修訂的《證券法》、《公司法》("兩法")通過以后,各方面的評價都指出其強化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從普通投資者的角度看,"兩法"在這方面的新舉措雖然有不少(如證
1、股東訴公司(發行人) 股東有權對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主要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或形式違法時的無效和可撤銷之訴。《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此外,股東還可以因公司的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向公司提起訴訟(《證券法》第26條、第69條,詳后)。在這兩種訴訟中,公司(或稱發行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股東不需要證明公司是否有過錯,只要證明存在損失以及損失與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請求賠償。 2、股東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上市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是"兩法"新引入的概念,以取代原先條文中出現的經理、副經理、財務主管等個別性的表述。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指的是"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股東有權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包括了直接訴訟(以股東利益受損害為由)和衍生訴訟(以公司利益受損害為由)兩類。前者規定于《公司法》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者出現在《公司法》第150條和第152條,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2條則規定,這種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或者董事會(訴監事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請求者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起訴。 此外,股東也可以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上市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虛假陳述向他們提起訴訟(《證券法》第69條,詳后)。 3、股東訴"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兩法"新引入的責任主體,原先的條文中并沒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股東有權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主要是欺詐發行之訴和虛假陳述之訴。《證券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證券法》第69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里要注意的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承擔的都是過錯責任,股東須證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有過錯(故意或者過失)才能夠請求其承擔返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4、股東訴其他股東 股東有權對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是因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而提起的侵權之訴。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股東訴發起人 股東有權對公司發起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是公司不能成立時對已繳納股款的返還之訴。根據《公司法》第95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嚴格地說認股人還不是股東,只是由于已經繳納了股款,所以在與發起人之間存在著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6、股東訴保薦人 保薦人也是"兩法"新引入的責任主體,原先的條文中并沒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證券法》第11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股東有權對保薦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也是《證券法》第26條、第69條所規定的欺詐發行之訴和虛假陳述之訴。需要注意的是,保薦人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即"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不承擔責任。 7、股東訴其他主體 新《證券法》對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的民事法律責任均予以明確規定。《證券法》第76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77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78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第79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前面所引用的《證券法》第69條也是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規定。這幾種訴訟所針對的主體比較分散,主要是有關違法行為各自的性質所決定的。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