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新劃分權力版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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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31日 12:14 深圳商報 | |||||||||
股東、債權人和董事長的權利和義務各有調整 新公司法對許多領域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調整:股東的權利擴大了,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益得到了保障;而董事長的制約則受到強化。 股東有權查看公司賬簿
通常情況下,股東有三大權利:收益分配權、重大決策權以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其中,后兩種權利實質是表決權,是需要到股東大會來投票表決的。 中國法律泰斗江平分析認為,在新法中,股東的權利實際上是擴大了,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益得到了保障。首先是知情權。按照現行法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沒有查看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需要查看會計賬簿,需要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查閱的正當理由。公司必須15日內答復請求,并說明相應的理由。對于拒絕查閱申請的,股東可提起訴訟。 第二,對股東退股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按照現行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和股份公司一樣,可以轉讓,但不能退股。新公司法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即退股。 董事長“風光不再” 各方普遍反映,現行公司法過于突出董事長的職權,董事會的議事規則也不完善。據此,修改后的公司法突出董事會集體決策作用,強化了對董事長的制約,同時細化了董事會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專家提醒說,在新公司法中,很多事項都可以由公司的章程規定。按照新公司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不一定由公司的董事長來擔任,而是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決策者擔當,這個人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監事或總經理。 齊勇博士分析認為,今后董事長在人們心中的形象也會慢慢發生改變。董事長更多的是名譽職務,本身對業務的介入程度很淺。在美國有這種情況,比如基辛格退休后擔任某公司的董事長,這往往是種名譽職務,他可以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債權人獲得更有力保障 在實踐中,有的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針對此種情形,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條規定,濫用權利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喪失了按照該股東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該制度就是公司法理論上的“法人人格否認”或者“揭開公司面紗”制度。 首都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吳高臣認為,這一規定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推進誠信商人的培養。 作者:深圳商報記者徐香梅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