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預留口子著眼未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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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31日 04:19 中華工商時報 | |||||||||
□見習記者 吳君強 掃除產品創新障礙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歷時2年零3個月的修訂,備受關注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日前終獲通過。專家指出,新的證券法為市場制度和產品的創新掃除了法律障礙,加強了對投資者權益的
和1999年7月1日實施的總計214條的現行《證券法》相比,修訂后的該法共240條,涉及證券法40%左右的條文被修改。新證券法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留“口子”著眼未來 新通過的《證券法(修訂案)》,除第九章“證券業協會”內容沒有修訂外,其它所有各章的內容都作了詳細的修訂。 業內專家指出,諸多法律條款的撰寫以立法變通的方式,為未來市場創新預留“口子”,有助于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也為今后市場制度和產品的創新掃除了法律障礙。 證券法最初起草人之一的王連洲認為,新法在穩定現行制度、承接創新方面的確下了功夫。概括起來,新修訂法為混業經營管理、做空、融資融券、T+0等方面都采取了“虛掩門戶”的態度。 例如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第四十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第四十一條“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第四十二條“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等。 證券法起草修改工作組組長許健近日撰文指出,新證券法為銀行資金間接入市、券商融資融券、拓寬合法資金入市渠道,都留下了“口子”。比如,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十一條“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第八十三條“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四十二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等。 王連洲指出,盡管立法留了“口子”,但并不等于現在開展各種新業務的時機已經成熟,本次修訂立法著眼于市場建設的長遠目標,對廣大的投資者而言,是長期的重大利好,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仍有賴于各方踏實的工作。 對投資者保護更進一步 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成為本次證券法修改的另一個重要內容。 針對目前證券公司存在的隱患問題,“第六章”就證券公司的條款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現行證券法關于“證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條增至修改后的33條。新證券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增加了三分之一,達到47條,從而使法律更細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這其中包括:明確客戶交易資金所有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要實行嚴格的責任,特別要強調股東和實際的控制人,如果在幕后慫恿或者指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禁止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此外關于登記結算制度,條例增加了一款。 保護客戶的交易資金以及證券財產的安全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員李飛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強調,新證券法很多方面是直接涉及到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在法律責任方面,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這次也加重了處罰力度。處罰的手段和所列舉的行為更加詳細。這些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投資者的利益可以得到進一步的保護。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鋒認為,修訂工作特別強調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問題,對欺詐行為、內幕交易等進行了更加嚴格的限制,法條修改后,如高法再配合以相關司法解釋,將更加有利于投資者獲得民事司法救濟。 上海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秘書長宋一欣則認為,新證券法雖然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界定較過去為細,并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但認定仍顯得過于粗糙,還需進一步細化。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