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六年再回首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3:55 證券時報 | |||||||||
□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 葉蘭昌 時經六年數易其稿 1990年年底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新中國證券市場的正式誕生,1992年《證券法》的起草工作亦隨即開始。該工作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持,起草小組包括
《證券法》時經六年,跨越七、八、九三屆人大,數易其稿,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審議,于1998年年底正式通過,并于1999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證券法》的立法如此漫長和艱難,一方面是因為大家對證券市場的作用還不完全肯定,另一方面是因為證券立法過程中大家的認識不統一,導致在許多問題上分歧極大,不得不進行大量的討論與分析。 如下問題均困擾著立法者:《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問題、是否應該規定場外交易市場的問題、《證券法》與《公司法》中關于證券發行內容的協調問題、是否允許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融資的問題、上市公司的收購問題、關聯交易的問題、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應該享有哪些權利和承擔那些義務的問題等。 兩個背景 《證券法》的出臺有兩個背景: 經過八年時間,中國證券市場有了一定的實踐基礎,證券監管者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也有了一定階段性的經驗和認識,證券市場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已經得到政府以及各界的認可。證券市場已經成為中國經濟重要組成部分,它與成千上萬投資者有著緊密的利害關系,原有的行政規章已不足以體現證券市場的重要性,也不足以保護證券市場和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各方都迫切希望基本大法《證券法》盡快出臺。 《證券法》出臺前后正值東南亞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對經濟的破壞讓立法者和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風險心有余悸。 階段性特點 在上述背景下,《證券法》一方面以法律形式賦予證券市場合法地位,保護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為了防止證券市場的混亂和金融危機的爆發,《證券法》規定了很多限制性內容,如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制度,只允許現貨交易、杜絕證券期貨交易,禁止融資交易,禁止國有企業炒作股票、禁止銀行違規資金流入股市,以資本金大小對券商進行分類管理等;此外,《證券法》對許多認識不清、把握不準的事情都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或者作了簡單但是操作性不強的規定,如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的問題、A股和B股分立解決的問題、場外交易市場的問題、證券公司委托理財業務的規范問題、關聯交易的問題、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問題等。 1998年頒布的《證券法》是一個階段性的法律,它的限制過多,創新與促進不足,因此,這些不足和缺陷在日后都隨著證券市場問題的暴露而凸現,這也決定了《證券法》從一開始就不乏批判者的聲音。 批判歸批判,不可否認的是,《證券法》在過去的六年中,對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規范功不可沒。它在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我們認為,《證券法》在總結前八年證券市場經驗和吸收原先行政法規內容的基礎上,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證券市場的合法地位,規定了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等基本原則,并且在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以及有關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等方面做了框架性的、符合當時中國國情的規定,同時它還確立了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防止了政出多門和多頭管理,這些在保護證券市場各方參與主體方面的合法權益\規范證券市場運做方面都起到了一個基本法的應有作用。更值一提的是,正是《證券法》開始改變之前計劃色彩濃厚的證券發行額度審批制,確立了國際通行的證券發行核準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