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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六年再回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3:55 證券時報

  □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 葉蘭昌

  時經六年數易其稿

  1990年年底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新中國證券市場的正式誕生,1992年《證券法》的起草工作亦隨即開始。該工作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持,起草小組包括
厲以寧、江平、王連洲等全國知名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客觀而言,《證券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淡化以往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法律而難以避免的利益色彩、改由國家立法機構起草的經濟法律;同時它又是第一部走群眾路線立法的經濟法律,即由全國人大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參與起草和討論并最終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證券法》時經六年,跨越七、八、九三屆人大,數易其稿,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審議,于1998年年底正式通過,并于1999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證券法》的立法如此漫長和艱難,一方面是因為大家對證券市場的作用還不完全肯定,另一方面是因為證券立法過程中大家的認識不統一,導致在許多問題上分歧極大,不得不進行大量的討論與分析。

  如下問題均困擾著立法者:《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問題、是否應該規定場外交易市場的問題、《證券法》與《公司法》中關于證券發行內容的協調問題、是否允許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融資的問題、上市公司的收購問題、關聯交易的問題、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應該享有哪些權利和承擔那些義務的問題等。

  兩個背景

  《證券法》的出臺有兩個背景:

  經過八年時間,中國證券市場有了一定的實踐基礎,證券監管者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也有了一定階段性的經驗和認識,證券市場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已經得到政府以及各界的認可。證券市場已經成為中國經濟重要組成部分,它與成千上萬投資者有著緊密的利害關系,原有的行政規章已不足以體現證券市場的重要性,也不足以保護證券市場和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各方都迫切希望基本大法《證券法》盡快出臺。

  《證券法》出臺前后正值東南亞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對經濟的破壞讓立法者和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風險心有余悸。

  階段性特點

  在上述背景下,《證券法》一方面以法律形式賦予證券市場合法地位,保護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為了防止證券市場的混亂和金融危機的爆發,《證券法》規定了很多限制性內容,如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制度,只允許現貨交易、杜絕證券期貨交易,禁止融資交易,禁止國有企業炒作股票、禁止銀行違規資金流入股市,以資本金大小對券商進行分類管理等;此外,《證券法》對許多認識不清、把握不準的事情都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或者作了簡單但是操作性不強的規定,如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的問題、A股和B股分立解決的問題、場外交易市場的問題、證券公司委托理財業務的規范問題、關聯交易的問題、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問題等。

  1998年頒布的《證券法》是一個階段性的法律,它的限制過多,創新與促進不足,因此,這些不足和缺陷在日后都隨著證券市場問題的暴露而凸現,這也決定了《證券法》從一開始就不乏批判者的聲音。

  批判歸批判,不可否認的是,《證券法》在過去的六年中,對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規范功不可沒。它在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我們認為,《證券法》在總結前八年證券市場經驗和吸收原先行政法規內容的基礎上,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證券市場的合法地位,規定了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等基本原則,并且在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以及有關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等方面做了框架性的、符合當時中國國情的規定,同時它還確立了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防止了政出多門和多頭管理,這些在保護證券市場各方參與主體方面的合法權益\規范證券市場運做方面都起到了一個基本法的應有作用。更值一提的是,正是《證券法》開始改變之前計劃色彩濃厚的證券發行額度審批制,確立了國際通行的證券發行核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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