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證券法為創新發展締造良好生態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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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1:39 中國證券報 | |||||||||
公司法、證券法修訂草案歷經三審,于昨日聯袂順利通過表決。業界預言:兩法修訂案的通過,將為中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的轉型鋪平道路,并為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公司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細胞,公司的規范運作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前提。我國公司法頒行于1994年,分別于1999年、2004年作過兩次修訂。但是,隨著
正是立足于發展與改革的現實需要,新修訂的兩法充分體現出立法的前瞻性,為市場創新和發展開辟了廣闊空間。比如,在新修訂的公司法中,打破了上市公司不得回購股票的限制,允許上市公司回購不超過發行總規模5%的股票,并可用于內部職工激勵。此舉將在股權激勵等諸多方面,給上市公司注入活力。又比如,新修訂的證券法對混業經營給予了法律支撐,這又為以后的金融改革預留了回旋余地。對資本市場來說,其更為直接的意義是,為銀行資金間接進入資本市場做好了準備。此外,新證券法還修訂了原來限制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業務的規定,此舉為券商業務創新和提高市場流動性埋下了重要伏筆。人們有理由相信,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再配之以相應的政策安排,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將迎來一個新階段。 新修訂的兩部法律還有一個最大的共同點,那就是強調了對中小股東和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在新修訂的公司法里,賦予了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一個或多個股東提案權,同時要求完善股東訴訟機制,進一步擴大股東知情權范圍,以實現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與此相呼應,新修訂的證券法僅僅在法律責任方面就增加了10多條“新規”,強化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比如,健全了證券市場的持續信息披露制度,明確了違反持續信息披露制度的處罰和民事責任;重新界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三大禁止交易行為的內涵與外延,并規定了違法行為人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加強了證券市場的基礎性建設,如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規定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新制度等。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在保護中小股東和中小投資者這一點上的高度一致,體現了一種以尊重中小股東為主線的全新的“股權文化”。從長遠看,這一新文化理念在我國現實土壤中的植根與成長,既是我國資本市場的幸事,也是市場經濟整體發展的福音。 從本源上說,證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法學界認為,公司法、證券法修訂草案連續兩次同時接受審議,體現了極強的相關性。在立法精神上二者相輔相成,在許多細節問題上,已形成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事實證明,只有越來越多的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運作,我國資本市場才會有清潔的“源頭活水”;另一方面,只有資本市場的長足發展,才會給更多的公司提供優化資源配置、快速做大做強的平臺。為此,我們堅信,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將共同締造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我國數以萬計的公司企業將由此茁壯生長,我國新興資本市場將從中獲得健康發展的新動力。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