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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亮:交易所將可直接核準股票上市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03:36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王雪靖 發自上海

  昨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的修訂案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的審議,這也掀開了證券市場法制建設嶄新的一頁。對于《證券法》的重要調整對象的證券交易所,勢必會受到這次《證券法》修改的影響。上海證券交易所理事長耿亮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修改后的《證券法》既有較好的適用性,又具有一定的前
瞻性。《證券法》修改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將“實行自律管理”,今后,證券交易所將直接核準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等。

  《證券法》修改后,證券交易所職能也將發生改變。新《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將直接核準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明確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條件之外可增設具體條件;允許交易所在業務規則中規定申報規則及T+0回轉交易;賦予證券交易所及時制止特定證券賬戶異常交易的權限等等。

  耿亮指出,證券交易所“實行自律管理”的規定,為《證券法》其他具體條款中有關證券交易所具體職能的調整提供了法律基礎。證券交易所地位的明確和職能的進一步落實,將有助于提升其自我約束、自律管理和市場創新的能力,為證券交易所核心競爭力的增強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當然,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必須接受證監會的監管,有關上市、會員、交易等方面的基本業務規則,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批準。

  修改前的《證券法》是1999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耿亮認為,限于當初制定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修改前的《證券法》在指導思想上帶有比較濃厚的管制與干預色彩。經過6年以來的發展,國內的證券市場發生了很大變化,正在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轉變。一些基礎性、本原性的市場機制和制度已逐漸形成并被廣泛接受,市場化水平也在不斷提高。

  此次修改后的《證券法》另一重大改變則是不同程度地貫徹了市場化的立法價值取向。而所謂市場化的立法價值取向的核心是放松市場管制、發揮市場主體和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市場創新和發展。從本次修改內容看,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監管等環節的制度設計,例如,減少證券發行、交易環節的限制,發揮市場主體自我決定機制的作用,增強交易所對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職能,為證券衍生品種、混業經營、合規資金入市預留法律空間,這都是市場化價值取向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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