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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協會要求兩類券商重大信息必須及時披露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6日 07:58 中國證券報

  遭受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或有負債超過凈資產20%的,應在兩日內披露

  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證券公司在通過創新試點類和規范類評審后應當對外披露公司概況、高管人員及董事、前十大股東、財務信息、創新動態、年度報告和公司章程等信息,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
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昨日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創新試點類(規范類)證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首次對這兩類券商信息披露事項進行了規范。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有: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可自愿按照
證監會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修訂)》的要求詳細披露年度報告內容。同時,可于每年7月20日前披露當年的中期報告。

  《指引》明確,如發生公司章程變更、注冊資本金和注冊地址變更;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高管、獨立董事發生變動或受到重大處罰;遭受重大虧損或遭受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提供擔保等或有負債超過凈資產20%;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證券公司應在重大事件發生后兩個工作日內予以披露。

  證券公司在創新方案通過有關部門評審后,應在獲得評審意見書后10個工作日內披露創新方案主要內容,其中涉及公眾利益的創新產品除披露產品說明外,還應介紹公司的風險防范機制。

  按照規定,證券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若發現未及時報送資料,或者報送資料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協會將視情節輕重記入證券業誠信信息系統或報請中國證監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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