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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龍案中的司法亮點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8日 07:17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作者:本刊記者 趙燕凌/文

  9月9日,一個普通的日子,但在法學界人士眼里卻多了幾分光彩,這一天,被關押在順德看守所的科龍原董事長顧雛軍親筆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將自己持有的科龍26.43%的股權轉讓給海信集團,轉讓金額初步定為9億元人民幣。顧對其財產處置權的行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擁有3萬員工、已陷入停產狀態、股票價格已慘烈下跌的科龍有了生存轉機
。通常,一些犯罪嫌疑人,雖然其民事權利(包括財產處置權)沒有被剝奪,但由于種種條件的限制,客觀上其權利的行使往往得不到保障,而顧雛軍在此階段單筆處置了如此龐大的資產,史無前例。

  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領域泰斗,原政法大學校長陳光中得知這個消息,很高興,他說:這樣做,既不影響公安機關辦案,又救了企業,有利社會穩定、經濟發展,說明公安機關在依法辦事的前提下,更加保障人權,尊重私有財產,是一種有益的、積極的嘗試,也是一種司法進步。

  他認為,科龍案的這個嘗試很有價值,對法學界、立法機關也是個啟發,將來立法中應該考慮采取妥善措施,減少犯罪嫌疑人民事權利行使的障礙,甚至在目前正進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討論中可以提出立法建議。

  法律空白點

  7月29日,顧雛軍被抓后,頃刻間科龍和顧控股、參股的其他公司均加速向崩潰邊緣滑落,銀行逼債、供應商拒絕供貨、股票投資者大量拋盤……這些公司緊急發布公告,希望和顧撇清關系,顧雛軍也迫切需要賣掉股份,一來可用于償還挪用科龍的資金,二來也利于消除這幾家公司的危機。但此時賣掉股份,從法律角度已非易事。

  據了解,刑事案件當事人在被偵查階段,其民事權利雖然法律上并沒有被剝奪,但如何保障其行使該權利,《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都沒有具體規定,還是空白點。正因為這樣,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時,其部分行為能力失去了,其經濟行為自然也受到限制,造成部分民事權利很難行使。

  陳光中認為,按照“疑罪從無”的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正式判定有罪前,可暫時視其無罪,即使其被實施了強制措施,也應該考慮讓其行使民事權利,減少限制條件,如經營權、財產處置權等。

  但事實上,犯罪嫌疑人在被實行逮捕等法律強制措施后,公安機關為了便于辦案,防止泄密、串供、處置與案件相關資產等,按照公安機關規定,此時犯罪嫌疑人除了辦案人員和其代理律師外,一般不允許會見任何人,包括其家屬。在這樣的條件下,犯罪嫌疑人很難充分行使其民事權利。

  “現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這就需要公安機關創造條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找到多種方式做有益探索,因為有些法律規定有靈活的解釋,所以,公安機關有意識創造條件和不創造條件是不一樣的。在美國,他們的法律也不是面面俱到,但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權利之所以能夠比較充分行使,除了他們羈押率較低外,是他們有一個較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可以利用現有的法律條款,做出科學處理。”陳光中先生說。

  多方面的差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陳衛東教授說:在美國,幾乎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民事權利如何保障的問題,因為他們的羈押率很低,在全部公訴案件中,其羈押率大概在10%左右,而中國這個比例則超過80%!“從科龍的案件我們也看到了,企業法人一旦被羈押,整個公司決策、經營等全盤失靈,對企業、員工、股民,甚至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當然,不光科龍,此前多家大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相繼出現類似危機。這些案例,給我們提供了反思的契機,對高羈押率的反思。”

  對這個問題,陳光中先生解釋說:“美國之所以羈押率低,是因為他們建立了保釋制度,而中國沒有這個制度,只有取保候審(是針對罪行較輕,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對社會不會構成危害,逃跑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他們的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交納保釋金就可以出來,除非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而且,即便他們被羈押后,其民事權利的行使還是有保障的,因為,美國法律規定,其代理律師可以自由會見他的當事人,家屬也可以會見,而中國是有限制的。”他表示,在法學界,降低逮捕率、羈押率是有共識的,但如何降低,是采取擴大取保候審還是建立保釋制度,有爭議。

  陳光中先生個人認為,除了貪污罪外的經濟犯罪(貪污罪犯罪嫌疑人逃跑幾率較高),應該盡可能不抓,“只要能控制,使他們不能夠處置涉案資產等,讓他們在外邊活動,哪怕是采取監視居住等措施,對公眾利益都是有好處的。但現在有關部門不認同這種做法,覺得還是先抓起來比較放心。”他笑道。

  一位法學專家認為,市場經濟體制中越來越注重私權的保護,追訴犯罪也應注意保護私人所有權,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2004年憲法修正案也增加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在

物權法一編中,對私人所有權也作出了專章規定,旨在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

  可能促動立法

  很多法學界人士說,顧雛軍在看守所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是司法文明的表現。體現了公安機關在行使公權的同時,考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對私有財產更加尊重了。

  他們認為,這樣好的做法如果能夠制度化,使以后再出現類似的案件,有可資借鑒的模板,對社會各方都有積極影響。一位法學專家也說,在偵查階段如何讓當事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是個大問題,需要認真討論。首先是承認不承認其享有民事權利,這個爭議不大,只是如何行使,目前法律上是個空白。原來只考慮偵察優先,很少考慮當事人權利的問題。

  陳光中先生說,這個問題無論在學界還是立法部門都還沒有作為熱點討論過,大家似乎關注更多的是刑事訴訟本身的問題,如避免刑訊逼供、不讓無罪的人受到冤枉等,但現在也開始關心這個問題了。“刑事政策、法律執行的精髓是要考慮促進生產力、保證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如果一種新做法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為什么不能支持、鼓勵?科龍的這個案例很重要,至少給了我一些新的啟發,引起新的思考。這件事情,如果引起廣泛關注,大家覺得重要,可能就會提出立法建議。”陳光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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