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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獲批 信托公司發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0日 12:03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秦煒

  據悉,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獲中國證監會批準,并且于近期出臺了名為《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的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

  其招募書稱,該計劃是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設立
的,募集資金用于購買未來特定季度的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中不超過基礎資產預期收益金額的收益權,因該租賃費收益權所產生的現金流將用于向計劃份額持有人支付預期支付額。該項計劃包括續存期為175日的中國聯CDMA通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1和續存期為354日的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2,目標發售規模均為10億元,計劃管理人有權分別超額發售不超過6億元。

  “就設計而論,和信托模式沒什么不同。” 一位信托人士忿忿不平地指出,方案設計中,該產品將可以在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內進行交易與轉讓。購買的投資者應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這個產品的出臺,對于為之籌劃等待了近10年的信托公司來說,無異于遭受當頭一棒!同時也表明,信托公司不再是唯一具有“信托法”規定的受托人資格的信托機構。原本以為在“資產證券化”這項創新業務中占據穩定地位的信托公司現在又得直面券商的競爭了。

  信托:獨自等待近十載

  同為受托人,信托公司們一直上演著《獨自等待》。

  早在1996年,建設銀行就已經著手研究房貸證券化,并從1999年起向央行遞交方案,但連續四次均未能過關。2002年向人民銀行第五次遞交《資產證券化方案》。但是,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支持,建行選擇的表內融資模式未能得到監管層的認可,終未得登堂入室。

  2002年4月1日,《信托法》出臺,并于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這給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可參照的法律框架,建設銀行立即著手在這一法律框架下進行新的設計,并于當年向央行提交了以表外融資為主的第六套方案。這給信托公司參與資產證券化提供了理論基礎。

  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將132.5億元的不良債權資產,委托中信信托投資公司設立三年期的財產信托,并將其中的優先級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這是第一單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分享資產證券化業務大餐。一位中信信托人士告訴記者,“華融項目”給中信帶來了機遇,在此,我們建立了自己的資產證券化模式,并樹立了行業地位。

  之后,中信信托開始長達兩年多的全程跟蹤建行資產證券化業務,共同參與方案設計。

  與此相對應的是,盡管國開行2003年就委托社科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研究。社科院也極力推薦“信托模式”。但直到2005年初,信托模式才正式被國開行認可。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盡管國開行和不少信托公司開展了類似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貸資產回購的信托計劃。但實際上國開行更希望自己成立SPV公司來實行資產剝離的操作。由于整個方案基本上都是國開行自己完成的,將來的顧問、承銷等也都由國開行一手操辦,實際上信托公司即便登場也只是個擺設。

  2005年2月,國務院批準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將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操作。在該試點辦法中首次確認了信托模式為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合法操作模式。

  2005年3月21日,人民銀行公告披露,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參加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在京召開了第一次工作會議。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告訴記者,實際上,央行發布的這個信號表明多年來一直停留在研究階段的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終于進入操作階段。與此同時,信托公司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受托人義務也將以試點管理辦法的方式確定下來。

  但在此后,又陷入了漫長的等待。

  5月16日,建設部出臺《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6月2日,財政部出臺《信貸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規定》。

  8月,中國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發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

  就目前而言,從程序上還差銀監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尚未出臺。按照游戲規則,如果不能出臺該管理辦法,就根本不能啟動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的準入程序,試點本身的工作更無從談起。

  一位參與資產證券化的人開玩笑稱,等到一切就緒,我們都將老去。

  券商:大步快進“先得月”

  就在信托公司為各種法律、現實事務煩惱不休的時候,證監會以券商為核心推進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已然登陸。

  從2004年至2005年,中國證監會曾舉辦多次會議,邀請券商、律師、國務院法制辦人士等專家,就證券公司的受托理財產品,在法律上是否能承擔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角色,展開討論。

  按照證監會在2004年10月頒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規定: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由專門部門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托管業務,并將托管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嚴格分開……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因此,在風險防范上,是可以作到委托人、計劃管理人之間資產完全隔離。

  專家們幾乎一致認可了集合理財計劃作為SPV的可行性,認為理財計劃可以做到破產隔離與真實銷售。

  實際上,盡管起步較晚,但券商參與資產證券化的大勢已然鋪開。2004年底,申銀萬國和浦發銀行將銀行資產證券化與券商創新業務試點相結合,推出了一個獨特的證券化方案。該方案通過央行上海分行資產證券化小組的初審,并提交央行總行和銀監會。

  2005年初,證監會已分別設立了“資產證券化領導小組”與“工作小組”。領導小組由證監會高層牽頭,而工作小組由規劃委、機構部等派專人組成。

  按照證監會的思路,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為金融機構服務,更多的應當為非金融機構提供一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渠道。

  由于資產證券化更加看中的是企業資產,因此,這些資產可以比企業本身評級更高。而且,這些企業中有大量的商業票據、商業應收款、設備租賃合同及商業

房地產租約等,都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直接向資本市場融資。而券商正是其中最好的受托機構。

  在最近召開的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的“金融伙伴答謝會”上,中國證監會資產證券

化工作組負責人透露,將在100多家券商中篩選出10家左右,允許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預計未來兩年內資產證券化業務規模將達到2000億元。

  眼看這項肥缺已實實在在落入券商手中,已經為主業碰得焦頭爛額的信托公司怎可按捺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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