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行為治理的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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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0日 08:22 中國證券報 | |||||||||
王宜賀 當前,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一直層出不窮,其占款的手段和方式錯綜復雜,加之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實際占款規模可能超乎想象。在此,筆者針對大股東占款行為治理提出幾點看法。
非現金模式只是權宜之計 監管層曾推出“以股低債”解決大股東占用資金的問題,其初衷是保護投資人利益。非現金償還模式真的好嗎?事實上,單從定價方式考慮,股改前的凈資產回購和股改后的市價回購本身就存在一種變數。凈資產從某種意義上反映的是以前上市公司的積累程度,而市價波動則主要受短期供求影響。一個“鄭煤模式”在“先股改,后回購”還是“先回購,再股改”中的差價就有超過億元的差價。再看“界龍模式”,既然可以送股,就說明大股東還具有償債能力的。但是,對于那些已經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或被大股東或關聯方拖垮、掏空的上市公司,送再多的股份給投資者又管什么用呢?股改不是上市公司“粉飾”業績的工具,更不是大股東“躲債”的幌子。在沒有相關技術標準或政策指引下,盲目的推廣非現金模式很有可能造成被占用的資金永久性、合法性的流失。筆者以為,只要不是“真金白銀”,任何方式的“還債”都只是一種權宜之計,不會得到投資者的滿意。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保障 部分大股東或關聯方之所以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化公為私,就是因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文束縛大股東占款行為,且缺乏對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的問責機制。在民事責任方面,占款大股東的行為屬于民事侵權,其應當承擔返還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給與賠償。雖然公司和其他股東可以通過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賠償之訴,但當中小股東利益受到大股東侵害時,一是由于中小股東缺乏有效信息的支持而舉證困難,二是中小投資者難以承受維護自身權利的法律成本。僅僅靠解決民事糾紛的手段或投資者保護基金是遠遠不夠的,成立投資者的專業維權機構已迫在眉睫。 證監會頒布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雖然規定了賠償義務、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等要件,但從性質上來看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對造成多少損失或損害其他股東多少利益構成犯罪、賠償標準等并未進行詳細界定,這使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的困難很大,執行力不足。這樣,面對管理層略顯無力的公開譴責,違規上市公司的高管依舊高枕無憂,違規者也依然有恃無恐的侵占、掏空上市公司。 因此,借《證券法》修改之機,應當對通過虛假重組、違規關聯交易、直接控制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行為進行法律懲戒,并通過建立相關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檔案對其進行約束,這樣才能行成道德和法律上的雙層保障。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