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首例破產案延至十一后 受理標準協調未果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9日 00:13 北京現代商報 | |||||||||
商報訊 (記者 苗燕) 昨日,一位接近大鵬證券清算組的人士向記者透露,由于上周的“協調會”未就券商破產案件受理標準達成一致意見,大鵬證券的破產受理時間最早也將延遲到“十一”以后。按照原定計劃,大鵬證券有望成為首例國內券商破產案件的主角。 9月21日至23日,大鵬、閩發、南方等被正在進行清算的各券商清算組主要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庭長們,以及來自證監會風險處置辦主任吳清、證監會機構部主任
據記者了解,目前部分券商的清算工作已接近尾聲。而其進入破產程序,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破產”,已成為當前被清算券商的共同問題。盡管我國《公司法》及《破產法》對公司破產有極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券商破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卻依然缺位。而此次“協調會”,協調的就是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該如何受理券商破產案件。 一位了解會議內容的人士向記者透露,高院的相關人士在“協調會”上提出了法院受理“券商破產案件”的五大標準:即個人債權債務清償完畢;資產和賬冊清理移交完畢;證券類業務處置完畢;保證金缺口補充完畢;員工安置完畢。但該人士透露,雙方未能就這一標準達成共識。他說:“其他的條件還說得過去,但是要求個人債權債務清償完畢過于苛刻。”他解釋說,由于券商涉及的個人債權債務問題比較復雜,并且涉及的地域非常廣,遍及全國,清算組要清算完畢不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而且沒有幾年的時間根本算不完。他透露,按照清算組成員之前交流的意見來看,大家普遍認為,只要問題券商的個人債權債務數額得到央行的確認,由央行拿錢出來填補漏洞,證券公司就可以進入破產程序了。 高法方面做出上述決定的道理是:證券公司一旦進入司法破產程序,所有的債權人地位都是平等的,機構債權人和個人債權人必須按比例平等受償,如果不在行政清算階段把個人債權債務處置完,留到司法階段就不能夠全額或9折償付,頂多2到3折,一旦處理不慎,可能引發社會問題。 “我覺得不會很遠了,因為已經有這么多券商等待著走這個程序,證監會也不可能無限期地拖下去”,該人士認為。但是這一切,都要等待不知何時才能啟動的司法程序給出答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