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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時評) 個稅改革傾向加強公民意識和法制觀念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8日 08:06 中國證券報

  特約撰稿左小蕾

  今天《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公開聽證。這次修改主要涉及兩項內容,一是將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即通常說的所謂“起征點”,從原來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二是實行高收入者自行申報。我認為,我們要在關注“起征點”的同時,關心個人所得稅改革對改變社會收入差距帶來的影響和變化,以及這項修改對我們的公民意識和社會的法制觀
念可能帶來很大的轉變。

  應該改了

  我國個人所得稅25年來沒有改變。有調查表明,從1993年-2002年居民消費物價指數提高60%,也就是說,如果現在還按照800元收稅,實際上是在對1993年僅僅月收入500元收入的人在征稅。如果從1980年算起,實際上是在對在當時的價格水平下幾十元收入的人征收所得稅。

  價格的上升意味著生活成本上升。原則上,所得稅不應該對僅能維持基本消費支出的收入征稅。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制度的改革,基本生活的需求也發生了變化,特別是在城市,住房的貨幣化,退休和醫療制度的改革,都使日常的支出明顯增長。與過去的福利體制比較,現在基本生活需求的負擔要沉重得多。現在仍然對800元的收入征收所得稅,實際上是已經在對低收入群體收稅。在800元的起征點上,連一些進城打工的農民工都要交所得稅,就顯得更不合理了。

  至于1500元是否是相對合理的起征點,應該對城市生活水平,主要是日常支出的基本水平做一個測算。

財政部披露的數據顯示,我國城市居民月均生活成本是1430元。如果這個數字僅包括日常生活支出,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以維持生命的基本支出作為考慮的基礎。而世界上許多國家是以家庭支出和家庭成員的不同的支出綜合考慮“費用扣除”水平的。比如新加坡的做法是家庭中每個孩子扣除一定數額,贍養父母扣除一定數額,這樣確定的納稅起征點顯得更人性化,更有人情味。從這點出發,1500元的起征點對單身的工資收入者還勉強合理,但對有家庭的人來說,就顯得偏低了一些。

  應該說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提升,對于刺激城市的基本消費是有作用的。特別是對于邊際消費傾向較高的低收入人群,更多的可支配收入意味著更多的消費。刺激消費的作用可能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城鎮居民的影響更大一些。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次的起征點提升的改革有利于經濟成長。

  在1980年,800元應該是非常高的收入。但是,20多年以來社會經濟結構和居民收入情況都發生根本的變化,所以我們說,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已經脫離了實際的經濟環境,不適應社會的發展,早就應該與時俱進了。實際上,很多國家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年年都根據通貨膨脹率和生活水平的變化在改變,我們今后也可以考慮采取這樣的方式。

  減小貧富差距談不上

  很多人把這次起征點的改革目的的重點放在減小貧富之間的差距上,我覺得這種說法有點牽強。

  首先,中國的貧富差距主要是城鄉之間的巨大差距。個人所得稅目前只是城市居民的“專利”,農民的收入根本還進入不了個人所得稅的范疇。起征點的改變幾乎與農民沒有任何直接的聯系,所以城鄉之間的貧富差距顯然不可能得到改變。從絕對意義上說,由于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加,這次改革事實上更擴大了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

  其次,對于城市居民來說,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的提升對收入分配的影響是有一些,但并不大。對于那些貧困地區的城市居民來說,他們的收入本來就在800元以下,起征點的提升,根本不能惠及他們,遠不足以改變貧困問題,更不會有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

  最后,基尼系數是衡量收入差距的國際公認的權威指標,中國目前是0.443。基尼系數超過0.4是貧富差距較大,收入不均的國際警戒線。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沒有改變多少收入高低的分布,所以對我國現在的基尼系數的改善作用很小。

  作為一種稅收工具,應該通過再分配調節初次分配出現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向高收入者收高所得稅,然后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向貧困群體轉移,在我國特別要向農村、農民轉移,完成第二次收入的分配,應該是使收入差距縮小,收入的社會分配更公平,實現收入的更平均化的政策做法。僅僅靠提升所得稅的起征點是達不到減小貧富差距的目的的。

  重要的是自行申報

  這次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中有深遠意義的真正亮點是“擴大納稅申報范圍”。這次改革要求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標準的高收入者自行申報。

  “擴大自行申報”的制度安排強化了高收入者的納稅行為的規范和法律約束。根據過去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要自行申報,其它納稅人包括高收入者都是由相關扣繳義務人代理扣繳申報,不必自己自行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沒有扣繳或扣繳不足,只能對扣繳人處以罰款,無法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規定,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高收入者必須自行申報。對于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納稅人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措施可以增強高收入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和法制觀念。

  “擴大自行申報”的改革能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我們過去采取的是分類所得稅征收管理模式。對收入進行11項分類,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等,對工資薪酬采取累進稅,其它所得采取比例稅率。一些高收入者的收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不交或少交所得稅,有許多偷稅漏稅之機可乘。

  修正案還要求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這樣形成對高收入者的雙重申報,實行交叉監管,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的征收管理,使被長期詬病的“富人”逃稅和輕稅收負擔的問題得到遏制,使高收入者不能逃避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雖然要切實到位地實施這種征管模式的成本可能增加,但是個人所得稅實際收稅范圍擴大,完全可以覆蓋征稅模式改變增加的成本,以及起征點提升后工薪階層由于稅基變小導致的稅收總量的減少,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

  這項改革使高收入者從被動納稅到主動納稅,這樣的征收模式是國際通行的“報稅”模式。我們的稅收征管模式逐漸與國際接軌,財政管理體制會更有效率。

  我們認為,改革還需要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樣檢查的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強制性的執行以及事后的檢查,作用要大打折扣。經驗證明,雖然我們有一些規則加強了管理,自行申報總會有人不是十分自律。對納稅人的制度性的抽查在國外有很大的約束作用。一個人有了逃稅記錄將毀掉他的事業。

  當老百姓的平均收入達到一定的水平后,稅收制度可以向全民“自行申報”擴大。不但為了加強稅收管理,也培養和體現國人的法制水平、誠信意識和納稅人概念。個人所得稅改革要向強化公民意識和法制觀念的方向推進。

證券市場的參與主體,包括投資者和各類中介從業人員,應該都是納稅大戶,起征點的提升對大家是有利的。但是也要關注改革帶來的制度性變化,可以認真研究合理避稅的方法,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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