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國投刑事官司開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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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1日 11:13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翁海華 上海、南京報道 9月9日,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南國投)的刑事官司的開庭,也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 9月8日上午9點,南國投刑事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始庭審。
南國投案的被告為,單位被告南京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自然人被告張曉明、李忠、呂畢華和劉建龍。 檢察機關的起訴書稱,公訴機關因南京國投和南京國信以及張曉明、李忠、呂畢華和劉建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05年4月19日向法院起訴,經6月3日退回補充偵查,2005年7月4日,公安局重新移送法院。 據記者在旁聽時知悉,南國投案件的單位被告有三家,除南國投外,還有南京國信和大江國投。但大江國投一直處于籌備階段,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南京國信是南京國投的全資子公司。 經查明,1999年2月,人民銀行對全國信托公司進行清理整頓,重新登記,南京國投在重新登記時間,依據相關規定不得開展新業務。 2002年6月,上海友聯以江蘇靈豐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名義收購了被告南國投,擬重組成大江國投,大江國投名稱已經獲得南京市工商局的預先核準,但因未取得金融許可證,工商執照尚未申領,不能從事經營活動。 但南京國投以及南京國信、大江信托,違反國務院和人行的有關規定,以承諾保底和6%-14%固定收益率為條件,先后以南京國投、南京國信名義,或借用新疆金新信托、德恒證券、恒信證券以及伊斯蘭國際信托的公章,通過與客戶簽訂信托資產管理合同、委托國債投資管理合同等,開展委托理財業務。 在此期間,大江國投接受上海友聯下達的年度委托理財任務,交由南京國信具體操作,南京國信相繼成立了營銷管理部、財務管理部等職能部門,與受上海友聯控制的南京國投公司的投資部門配合、具體管理,在江蘇東北等地設立了十余家營銷點直接負責客戶開發, 南京國投撥給南京國信業務開辦費900余萬,上述所吸收的資金全部交由上海友聯統一調撥使用。 截至2004年5月,大江國投、南京國投、南京國信,共與58家單位和106名個人簽訂211份信托資產管理等合同,吸收資金16.03億。上述資金經上海友聯決定,主要用于購買老三股和國債,以及支付委托理財本金和利息等,至案發,尚有8.27億沒有兌付。 公訴機關認為,南國投以及南京國信和大江國投的上述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構成刑事犯罪。 關鍵之辯 對于自然人被告,張曉明此前為南京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總經理,也是籌備中的南京大江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總經理,2004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南京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批準逮捕。 李忠,大江國投的副總經理,南京國信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2004年6月13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轉監視居住,同年11月19日逮捕。 呂畢華,南國投總經理助理,南京國信的總經理(2004年2月16日擔任),此前是公司副總。2004年6月3日被監視居住,同年11月 19日逮捕。 劉建龍,國信副總,2004年6月3日監視居住,同年11月19日逮捕。 在9月8日的庭審時,公訴人認為,張曉明和李忠以及呂畢華屬于公司高管,是直接責任主管人員,而劉建龍為直接責任人。 在9月9日的辯護中,張曉明的辯護律師孫國祥教授認為,在整個刑事案件當中,南國投只是從犯,友聯才是主犯,相應地張曉明等責任人也是從犯。 同時,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在德隆事件爆發時,南國投向市政府遞交的書面匯報材料。“參照德恒案以及中富案,南國投當時的行為亦應該屬于自首行為。”呂畢華的辯護律師丁守明稱。 丁律師認為,起訴書指控的國信公司2002年7月到2004年2月簽署的37份三方監管的理財協議,名實相符,不屬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其同時在庭審時強調,呂畢華作為公司的副總(2004年2月擔任總經理),屬于直接責任人,而非直接責任主管人。 據悉,目前,南國投的被告辯護人只做輕罪辯護。參照德恒案和中富案的判決,南國投的16.03億的委托理財亦是屬于涉嫌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而隨著中富案的快速判決(8月29日開庭,9月9日即宣判),南國投刑事案件近期亦將有判決結果。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