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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立 券商綜合治理全面推進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9日 10:36 證券時報

  □ 鄭文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日前注冊登記成立,標志著醞釀多時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不久將正式開始運作。據介紹,證監會將負責監管基金公司業務運作,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財政部負責基金公司國有資產的管理和財務監督;央行負責對基金公司使用再貸款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檢查。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有利于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建立,但它僅僅是券商綜合治理的一個配套制度措施,全方位的券商綜合治理將陸續深入推進。”某權威人士說。

  據悉,由證監會、

人民銀行牽頭,公安部、
財政部
銀監會
、最高人民法院、法制辦等部門參加的“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專題小組”已經成立。工作小組就券商綜合治理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就重要事項提出解決方案,協調落實跨部門工作。據了解,目前證監會商有關部門已擬訂了《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并已經國務院同意。

  多管齊下,分類處置

  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日前對券商綜合治理的總體思路進行了闡述:要將風險處置、日常監管和推進行業發展三管齊下,力爭在兩年內,基本化解現有風險,初步建立新機制,有效防范新風險。

  業內人士認為,這表明綜合治理不單是解決券商存在的某方面問題,而是立足于證券行業的整體發展,將化解風險和制度建設同步推進,加強行業監管與鼓動創新發展有機結合;對高風險公司要及時處理,徹底消除風險隱患,對優質公司要大力予以扶持,支持其做大做強,對風險底數清晰、認真整改、自救有望的公司,要采取措施助其度過難關。

  分類處置的前提是摸清券商風險底數。據了解,證券公司自查工作于今年4月已告一段落,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摸底核查也已于7月底基本結束。權威人士指出,證監會按照“講實話、真整改、定責任、給時間”的政策原則,力爭在今年10月底前,逐家摸清證券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風險底數;對交清底數并制定了切實可行整改計劃的公司,視具體情況,給予半年到一年的時間進行整改,并適當限制開辦有關業務;對按期完成整改計劃,有效化解風險的公司,支持其規范發展;對不符合監管最低要求且在限期內整改無效的公司,要及時安排退市。

  及時處理高風險公司。“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有利于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建立,提高了監管部門風險處置的主動性和有效性。”權威人士說,對當前風險突出,違規嚴重的高風險公司,有關部門將迅速采取控制和處置措施,化解風險,將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

  優質證券公司將得到大力扶持。據了解,近期創新試點類券商隊伍又將添新丁。對于優質券商,管理層將鼓勵、扶持其在業內進行收購兼并,將高風險公司剝離出來的經紀業務、專業隊伍、客戶資源等,采取行政引導、市場化配置的方式并入優質公司。同時,管理層還將采取措施進一步拓寬優質券商的融資渠道,如考慮給予其一般借款人地位,允許其以合規方式融資;對期限較長、能切實解決流動性的次級債,經核準,可按一定比例計入公司凈資本等。

  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化解風險不是綜合治理的惟一目的,完善制度,形成機制,才是治本之舉。”權威人士認為。

  觀察人士指出,券商風險的集中爆發,暴露了制度的缺陷。為從根本上解決證券公司問題,需改革完善一系列基礎性制度,徹底堵塞產生風險的制度漏洞。這些需改革完善的制度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制度;國債回購交易結算制度;資產管理業務相關制度等。

  據了解,上述相關制度建設正在推進之中,年內將會逐步在業內實施。在今年年底前,證券行業將全面實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獨立托管,其中部分有條件的公司將完成第三方存管;《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將會擇機公布,并從未占用客戶國債的證券公司開始,分批實施,今年年底前適用所有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中的客戶資產將全額交由第三方存管;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不久也將出臺,券商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將得以全面完善。

  權威人士透露,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已有了時間表。在今年底前,做到優質、規范類證券公司公開披露財務信息;在2007年底前,證券公司全面實施公開披露制度。

  此外,作為制度建設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相關法律的起草也已啟動。據悉,《證券公司監管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都在制訂中,這將為完善證券公司的監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推進重組,整合資源

  銀河證券、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南方證券、華夏證券等一宗宗已發生、正進行和將發生的券商重組案例,無不吸引著市場關注的目光。

  “推動重組,探索多樣化的重組模式、市場化的重組機制,也是券商綜合治理工作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權威人士說。據透露,就券商重組,有關方面將制訂出臺相關指導意見。

  分析人士指出,券商重組的目標是使被重組公司符合監管要求,建立起嚴格的內控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使之真正做到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被重組公司應符合什么樣的條件?專家認為,會有幾種情況:一是系國家直屬企業;二是公司在業內有較大的影響,有一定的保留價值;三是,較之行政關閉等處置手段,重組的社會成本較小。重組的具體方式可采取由重組方收購證券公司資產、向證券公司注資以及其它有效方式。

  對于重組的模式,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由人民銀行直接牽頭,匯金、中建投注資重組;由地方政府牽頭或其他有關方牽頭,如大股東牽頭等。對于地方政府和有關方面落實重組所必需財務資源的證券公司,有關部門將研究考慮給予一定的支持;由證券公司所在地方政府直接注資重組;證券公司自己通過市場化原則重組等。

  在支持引導一批抗風險能力差、經營發展前景不佳的公司進行合并重組的同時,管理層還將積極鼓勵扶持資質良好、具備持續發展能力的證券公司規范創新發展,發揮行業骨干的示范作用,引領全行業轉換機制,改善經營模式,進而推進整個證券行業資源的整合。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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