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及相關人員)證監罰字[2002]14號當事人: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變更為河南華為會計咨詢有限公司,住所為鄭州市隴海西路50號,法定代表人朱曉琳;董超,男,36歲,住址鄭州市中原區建設西路100號,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會計師;賽寶國,男,51歲,住址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博愛街14號附8號,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會計師。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一案,經財政部移送,本會經初查后,于2001年2月23日決定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河南華為會計師事
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董超和賽寶國為該案當事人。我會對上述當事人的各項違法行為現已審理終結,已對當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應當事人要求,我會于2002年7月31日依法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與申辯。經查明,當事人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如下違法事實: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在對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通公司”)1999年年報審計時,宇通公司提供了虛假的銀行對帳單,銀行函證、各科目明細帳、總帳等原始資料,該所注冊會計師雖履行了一定的審計程序,但未勤勉盡責,未發現宇通公司虛減資產、負債13500萬元的會計記錄。簽字注冊會計師賽保國、董超負有直接責任。證實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有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工作底稿,宇通公司調整前、后報表,宇通公司提供的說明,宇通公司相關帳目,董超、賽寶國的談話筆錄等。各項證據充分、確實,足以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及董超和賽寶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三條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股票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當事人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代理人在聽證中提出的其不應當承擔審計責任的理由不足,本會不予采納。根據《股票條例》第七十三條,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一)沒收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即現在的河南華為會計咨詢有限公司)非法所得30萬元;(二)對簽字會計師賽保國、董超分別處以警告。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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