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大股東承諾的約束與約束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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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7日 07:49 四川金融投資報 | |||||||||
沒有約束的權力會變成“濫權”,沒有約束的承諾會變成“空頭支票”。股改試點中一個普遍現象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往往對流通股東做出一些穩定股價的承諾,但如何保證這些承諾的履行一直為投資者所擔憂。周一正式出臺的《股改管理辦法》對此作出的規定———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股份,讓我們對承諾的履行有了一點“信心”。
有約束肯定比沒約束強,但約束效果如何取決于約束的設置是否科學,是否對受約束方真正產生作用。“不得轉讓所持有股份”對某些公司大股東來說是會產生約束力的,特別是一些民營類公司,但對國有控股企業而言,或許約束力就有限。更值得探究的是,股改的本意就是促使非流通股實現流通,從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試想一下,如果因為承諾不能實現,眾多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最終還是不能流通,那么如今花費這么多人力、物力、財力來做的這場轟轟烈烈的股改運動又為了啥?從經驗來說,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的約束,只有與再融資、IPO等相結合,才有可能形成有效制約。股改為什么能順利推進?不正是因為有了“不股改的公司不能進行再融資”的強力約束?在《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實際上也有過類似規定———未能兌現承諾的,證監會三年內不接受該股東及其重要關聯方作為發起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遺憾的是,這樣的約束沒能繼續保留在正式出臺的《管理辦法》中。 此外,對承諾的相關解釋也需要明確。寶鋼提出的增持價是4.53元,但事實證明寶鋼并沒有死守這一防線,大股東的理由也很“充分”———我的承諾是在4.53元之下增持,并沒說死守啊。 什么叫“4.53元之下”?如果0—4.53元都叫“之下”,這個承諾和沒有承諾有區別嗎?可是證監會至今未對此作出說明,大股東的“文字游戲”還可正正當當地玩下去。(本報記者 王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