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及相關人員)證監罰字[2003]35號當事人:廣東正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中所”),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555號27樓,法定代表人蔣洪峰;何威明,男,40歲,住所為廣州市同和里7號地下;張嵐,女,36歲,住所為廣州市越秀路177號902房。中炬高新技術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炬高新”)及相關中介機構證券違法一案,經審計署向我會通報,由我會于2001年12月立案調查。本案現已調查終結,我會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應當事人要求,我會于2003年
8月27日依法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與申辯。經查明,當事人正中所存在如下違法事實:正中所為中炬高新出具1999年年報和2000年中報,簽字會計師為該會計事務所會計師何威明和張嵐。正中所對中炬高新1999年度會計報表確認“東利圍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進行審計時,沒有嚴格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在確認銷售收入的條件并不具備的情況下確認了收入;對中炬高新1999年度報告審計中,未勤勉盡責地履行適當的審計程序,致使未發現貸款21176萬元已經逾期且未按有關規定作詳細披露;在對中炬高新2000年中報確認“果基圍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審計時,沒有嚴格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在確認銷售收入的條件并不具備的情況下確認了收入;在對中炬高新貨幣資金年中余額審計時,未能勤勉盡責,未發現中炬高新2000年中期虛增銀行存款5000萬元的事實。簽字注冊會計師何威明、張嵐對以上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證實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有正中所相關工作底稿,正中所提供的說明,中炬高新有關文件、財務憑證、單據及出具的各種情況說明,中炬高新相關定期報告,銀行提供的逾期貸款相關文件,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各項證據充分、確實,足以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正中所、會計師何威明和張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61條和《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第35條的規定,構成《股票條例》第73條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根據《股票條例》第73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一)對正中所罰款15萬元;(二)對簽字會計師何威明和張嵐分別處以警告并各罰款5萬元。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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