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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炬高新及相關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6日 18:09 證監會網站

  人員)證監罰字[2003]33號當事人:中炬高新技術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炬高新”),住所為廣東省中山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大廈,法定代表人為葛志斌;馮梳勝,男,52歲,住址為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柏苑新村居委會水仙閣8號302房,中炬高新原董事長;葛志斌,男,53歲,住址為廣東省中山市中區洪家基18號408房,中炬高新原總經理、現董事長;曾學先,男,44歲,住址為中山市松苑新村青暉閣11號602,中炬高新原副總經理;喬力克,男,53歲,住址為廣東省中山市蓮峰區紫里18號,中炬高新董事、副
總經理;劉亮洲,男,63歲,住址為廣東省中山市蓮峰區蓮峰新村14號402,中炬高新原董事;傅少杰,男,47歲,住址為廣東省中山市東區華柏路12號501房,中炬高新董事;鐘浦江,女,46歲,住址為廣州市牛奶廠街14號二樓,中炬高新董事;黃天柱,男,31歲,住址為廣東省中山市東區中山三路47號,中炬高新原董事;劉榮健,男,44歲,住址為廣東省中山市中區枕善坊32號105房,中炬高新董事;蕭卓森,男,49歲,住址為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柏苑新村居委會翡翠坊5號202房,中炬高新原董事;李韜,男,43歲,住址為廣東省中山市歧江區南安路31號403,中炬高新原董事。當事人中炬高新及相關中介機構虛假陳述一案,經審計署向我會通報,由我會于2001年12月立案調查。我會對當事人的各項違法行為已調查終結,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應當事人要求,我會于2003年8月27日依法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與申辯。經查明,當事人中炬高新存在如下違法行為:一、1999年年報中存在以下虛假記載:因中炬高新1997年和1998年分別確認其“洋關”地塊銷售收入6,521.87505萬元和3,329.991萬元以及1999年確認其“東利圍”地塊銷售收入14,690萬元不符合有關會計制度以及準則,致使中炬高新1999年年報中披露的未分配利潤、股東權益等科目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同時,1999年年報中中炬高新未按規定披露逾期貸款總計21,176萬元。二、2000年中報中存在以下虛假記載:2000年中期確認其“果基圍”地塊銷售收入9,977.64萬元不符合有關會計制度以及準則,致使中報中主營業務收入及凈利潤等科目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同時,中報中虛增銀行存款5,000萬元。三、2000年年報中存在以下虛假記載:因會計處理錯誤,中炬高新2000年報多計銷售收入及凈利潤949.89萬元,少計年初未分配利潤949.89萬元;2000年年末中炬高新確認其“三益圍”地塊銷售收入13,650萬元不符合有關會計制度以及準則,致使年報中主營業務收入及凈利潤等會計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同時,年報中虛增銀行存款12,000萬元。證實當事人以上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有:中炬高新有關協議、意向書、承諾書等文件,中炬高新有關財務憑證、單據,中炬高新出具的各種情況說明,涉及的有關土地的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中炬高新1999~2001年度報告、2000年中期報告,銀行提供的逾期貸款相關文件,相關的董事會決議,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以上證據充分、確實,足以認定當事人各項違法行為。對中炬高新上述各項虛假陳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原董事長馮梳勝和原總經理、現董事長葛志斌;副總經理曾學先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8月期間主管財務工作,為中炬高新1999年年報、2000年中報和年報虛假陳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副總經理喬力克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并且在通過中炬高新1999年年報、2000年中報和年報的三次董事會決議均投了贊成票,為中炬高新上述各項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董事劉亮洲、傅少杰、鐘浦江、黃天柱、劉榮健、蕭卓森和李韜未參與中炬高新日常經營管理,但分別在通過中炬高新1999年年報、2000年中報和年報的三次董事會決議至少一次以上投贊成票,為中炬高新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會認為,中炬高新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59條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77條“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情形。根據《證券法》第177條規定,我會對各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一)對中炬高新處以罰款40萬元;(二)對中炬高新上述各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原董事長馮梳勝處以罰款10萬元;(三)對中炬高新上述各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原總經理、現董事長葛志斌處以警告并罰款10萬元;(四)對中炬高新上述各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原副總經理曾學先處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五)對中炬高新上述各項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喬力克處以警告并罰款3萬元;(六)對中炬高新上述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亮洲、傅少杰、鐘浦江、黃天柱、劉榮健、蕭卓森和李韜分別處以警告。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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