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及相關人員)證監罰字[2003]34號當事人:廣東康元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元所”),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東山區東風路509號建銀大廈30樓,法定代表人黃印能;何威明,男,40歲,住所為廣州市同和里7號地下;曾妍,女,37歲,住所為廣州市東山區先烈中路100號大院8號平房6號之一。中炬高新技術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炬高新”)及相關中介機構證券違法一案,經審計署向我會通報,由我會于2001年12月立案調查。本案現已調查終結,我會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應當事人要求,我會于2003年8月27日依法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與申辯。經查明,當事人康元所存在如下違法事實:康元所為中炬高新出具2000年年報審計報告,簽字會計師為該會計事務所會計師何威明和曾妍。康元所在對中炬高新2000年度會計報表確認“果基圍地塊”及“三益圍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進行審計時,沒有嚴格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在確認銷售收入的條件并不具備的情況上確認了收入;中炬高新將1994年轉讓給格蘭特公司的81.88畝土地所形成的“其他應收款―未實現利潤(貸方)”明細科目的攤銷余額949.89萬元,于2000年度資產重組時轉作銷售收入,會計處理有誤,康元所未嚴格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能發現該錯誤;在對中炬高新貨幣資金年末余額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地履行適當的審計程序,未發現中炬高新2000年年未虛增銀行存款12,000萬元的事實;在對中炬高新2000年度會計報表附注審計中,已發現有逾期貸款27,000萬元未披露,但在審計報告中對此未按規定作適當的說明。簽字注冊會計師何威明、曾妍對以上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證實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有康元所相關工作底稿,康元所提供的說明,中炬高新有關文件、財務憑證、單據及出具的各種情況說明,中炬高新相關定期報告,銀行提供的逾期貸款相關文件,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各項證據充分、確實,是以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康元所,會計師何威明和曾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61條和《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第35條的規定,構成《股票條例》第73條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了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致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根據《股票條例》第73條規定和《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一)對康元所沒收違法所得30萬元并罰款10萬元;(二)對簽字會計師何威明和曾妍分別處以警告并各罰款5萬元;(三)鑒于會計師何威明在廣東正中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期間為中炬高新1999年年報和2000年中報進行審計進程中也存在違法行為,連續違規,情節嚴重,暫停其簽字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半年。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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