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改全面鋪開 G時代行情風云再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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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5日 05:23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 |||||||||
昨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據悉,滬深證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隨后將發布實施《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南》。這樣,股改全面鋪開的整體政策制度框架將搭建完畢。 與試點階段相比,《管理辦法》對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股改程序進行了規范,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還就督促非流通股股東履行承諾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分析人士認為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在總則一章中,《管理辦法》增加了對股權分置改革明確定義的內容。 關于改革動議,《管理辦法》繼續保留了試點期間采用的“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進行改革的原則性要求。《管理辦法》強調,非流通股股東執行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網絡投票開始前取得并公告批準文件。 對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程序規范,《管理辦法》指出,異常情況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結束后方可進行改革;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機構或個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風險消除后可以進行改革;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但有可行的解決侵占問題方案的,可以進行改革;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經證監會認可,可以進行改革。 就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所作承諾的履行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管理辦法》作出了嚴格的約束性規定,以督促非流通股股東切實履行承諾義務。 一、對非流通股股東履行承諾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諾義務。 《管理辦法》中明確,“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交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擔保措施。非流通股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忠實履行承諾的聲明”。 同時,為防止控股股東通過股權轉讓逃避承諾義務,《管理辦法》還規定“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 二、明確了有關中介機構對非流通股股東切實履行承諾義務的監督職責。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保薦機構應當對非流通股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并有義務“對相關當事人履行承諾義務進行持續督導”。 三、明確了非流通股股東違反承諾義務以及保薦機構未能履行有關督導職責的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規定:“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履行承諾的,證交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并采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未能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證交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其從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記者 毛晉楠)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