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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正式出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5日 01:01 中華工商時報

  見習記者 吳君強 4日北京報道

  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履行承諾,非保薦機構也可參與股改

    中國證監會今日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辦法》所作的修改共有151處,涉及45條之多。

  8月26日,中國證監會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到征求意見截止日,共收到意見和建議350份。

  中國證監會表示,為保持試點基本制度安排的連續性,《管理辦法》基本沿用了改革試點期間的操作程序規范,并在總結試點經驗和廣泛吸收各方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統一組織,分散決策”的總體思路和操作原則,要求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推進改革,對改革動議、合議制度、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的協商時間安排、改革方案修改和停牌安排等主要方面做了適當的調整、充實和完善。

  在對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整理研究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對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體、中介機構、監管措施等內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訂。據統計,正式發布的《管理辦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所作的修改共有151處,涉及45條之多。

  股改試點中,非流通股股東能否切實履行承諾的問題,受到市場各方關注。《管理辦法》首次對非流通股股東承諾問題,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對非流通股股東履行承諾,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其逃避承諾義務,從多個環節督促非流通股股東切實履行承諾義務,在制度上保障了流通股股東的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規定“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對于保薦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對非流通股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并有義務“對相關當事人履行承諾義務進行持續督導”。對于未能切實履行承諾的行為,《管理辦法》給出了明確的懲罰措施。

  對于券商關注的非保薦機構可否參與股改問題,《管理辦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這意味著,非保薦機構可以在股改中,通過其他服務方式分得一杯羹。

  對于保薦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托后,應當聘請保薦機構”。證監會表示,聘請保薦機構,根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改革正常秩序的客觀需要做出的必要制度安排,也是經試點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管理辦法》對保薦機構的義務與責任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并制定了相應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分析人士指出,對于非保薦機構參與股改事宜,《管理辦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這意味著,在

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聘請其他專業機構提供保薦業務以外的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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