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罰字[2003]13號
當事人:重慶東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慶市渝中區五四路39號,法定代表人陳凱。
重慶東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東源公司”)未按期披露2002年中期報告一案
,本會于2002年9月16日決定立案調查,現已調查、審理終結,并于2003年3月12日依法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與申辯。經查明,當事人東源公司未能在2002年8月31日前公布其2002年中期報告。直至2003年2月11日,東源公司才公布2002年中期報告。證明東源公司上述違法事實的證據有東本會查明,東源公司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稱《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1款規定,應當對當事人東源公司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研究決定,根據《證券法》第177條和《行政處罰法》第27條之規定,對重慶東源減輕處罰,處以罰款3萬元。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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