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股改承諾應追究非流通股東法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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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2日 07:36 海南新聞網-南國都市報 | |||||||||
據新華社信息北京9月1日電近日,G寶鋼、G廣控等公司兌現增持承諾一事成為市場熱門話題。與此同時,日前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也多次就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的承諾事宜作出規定。業內人士根據目前的現狀建議,股改承諾應注重可操作性,對違背承諾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股改承諾多種多樣
據統計,在46家參與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公司中,承諾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大股東承諾持股比例;二是延長禁售期,并輔以流通底價限制;三是承諾若股價下跌至一定水平則增持公司股票。 然而,面對如此多樣的承諾,流通股東欣喜之余也不免生出些許擔心。首先,從技術上而言,目前只有自愿延長股票的禁售期可以得到保證,其余承諾是否能在技術上幫助其兌現還是個未知數。以增持承諾為例,如果由于系統性的風險,上市公司的增持計劃達不到穩定股價的作用怎么辦?其次,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非流通股東到期不履行承諾,或無力履行承諾,流通股東是否有權利約束大股東? 承諾應當細致明確 綜觀目前這些形形色色的承諾,在表述上大多比較籠統、難以量化,不具可操作性。比如喜歡用“擇機”這樣的模糊字眼,這就留給市場無限的想象空間;再比如,大股東都承諾在非流通股的鎖定期內“不通過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轉讓”,這里就為其他的轉讓途徑留下后路。而承諾中那些股價低于某價位時,將投入若干億資金進行增持流通股的承諾,似乎也有模糊之處。比如說某大股東承諾如果公司股價一旦低于4元的水平時就會用10億資金進行回購,可是股價3元也是低于4元,2元也是低于4元,如果在跌到1元時公司才回購,也沒有違反當初的承諾。 對此,市場人士建議,首先,為了使承諾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接下來參與股改的公司在對承諾的具體表述上應該更加細致、明確,以避免承諾條款和實際操作效果背道而馳的結果發生。尤其是增持承諾,在價格和時間上不能限制過死,否則,增持的效果反而不佳;其次,非流通股股東在承諾前應當研究透徹有關法律,尤其是《證券法》各個條款,要事先想到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 違反承諾應承擔責任 至于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專家認為,在理論上,如果這些承諾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東大會通過的議案中,則應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遵守。如果違約,作為合約另一方的流通股東可以啟動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訴等。值得一提的是,試點公司非流通股大股東的承諾,大都包含在改革方案中,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為股東大會議案的一部分。因此,從理論上來講,這些承諾都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違背承諾將受到哪些處罰?在法律上又有哪些制裁和救濟手段呢?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在改革方案中作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切實兌現承諾或者遵守約定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內不接受該股東及其重要關聯方作為發起人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至于法律上的救濟手段,有關律師表示,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承諾通過非流通股股東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履行承諾成為非流通股股東的義務。《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王璐) 作者:王璐 (來源:南國都市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