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德隆刑事第一案 向非法委托理財開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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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1日 05:54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德隆刑事第一案--德恒證券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8億元的案件在延長審理一個月后,昨天上午9點30分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大審判庭開庭宣判。 法院認定,德恒證券在未獲得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專項批準的情況下,面向社會不特定的413家單位和772個個人,以出具承諾書、與客戶簽訂國債委托投資合同、國債購買及托管合同、受托投資管理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多種形式,違背國家有關法
據此,法院判處德恒證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判韓新林等7名前德恒證券高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處以1年半到5年的有期徒刑和10萬元到30萬元的罰金。整個判決過程只有45分鐘,由于法院的嚴密控制,只有20多人入內旁聽,其中大部分為被告家屬。 定性--非法資產管理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對于控辯雙方爭議的幾個焦點問題,法院合議庭分別做出了評判。首先是德恒證券有無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問題。辯護方認為,德恒證券在2003年9月23日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有中國證監會的批復和經營許可證,還有重慶市工商局核準的營業執照,因此在此期間,德恒證券具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經審查,在德恒證券吸收的208億客戶資金中,在2003年9月23日以前共吸收159.5億元,而2003年9月23日至2004年7月27日共吸收49.3億元。但法院合議認為,德恒證券2003年9月23日之前的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中雖然載明該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但并不表示公司就有從事該項業務的資格,因為該公司沒有按照中國證監會2001年11月28日頒布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的要求,得到中國證監會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專項審批,因此德恒證券從成立到案發,均無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 在最關鍵的德恒證券非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行為的性質問題上,辯方提出非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不同的概念和性質,沒有法律和司法解釋說明非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就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認為德恒證券僅僅違背證券法規,應該只受證券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對此,法院合議認定,德恒證券雖然沒有以存款的方式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其承諾履行還本和支付固定收益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還本付息的性質沒有本質不同,客觀上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應屬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性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定量--208億值得商榷? 在德恒證券吸收的208億多元客戶資金中,資金運作在其他證券公司,即以三方監管方式吸收的資金為31.5億元,至于德恒證券通過三方監管和委托貸款、資金拆借方式所融資金是否也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法院合議庭評議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是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而且仍采取了承諾按期還本和支付固定收益的方法,與銀行開展的存款業務具有相同的性質,仍屬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另一個焦點問題是關于續簽合同的本金,是否應重復計算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總額中的問題。經審查,在208億非法吸收存款中,資金存入部分為168.5億元,有40.3億元是合同期滿后繼續簽訂的理財合同本金,這部分合同金額是否應包含在德恒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中呢?法院合議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德恒證券每完成一次非法理財融資活動,即完成一次變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對國家金融秩序的破壞,對于其連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包括續簽的合同本金,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違法事實的重新認可,是又一次融資活動,應當累計計算金額。 在法院判決后,被告韓新林的辯護律師陳敢當即表示要提出上訴,他說,他所在新疆賽德律師事務所代理的三名被告(韓新林、邵義政、李普選)都要上訴。另一名原本做無罪辯護的被告謝云燕也表示肯定會上訴。 對于法院判決德恒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8億元,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要將這208億元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不是非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僅從其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及承諾還本和支付固定收益這些情況判定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委托理財在簽訂合同之前,其對象也是不特定的,只是在理財合同簽訂后,其服務對象才明確。此外,銀行存款的收益是固定的,而委托理財是一個保底條件,收益是不固定的。因此定性的判斷應該從其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來分析,具體來講,就是構成這208億元的2579份理財合同,到底哪些真實地用于了代客理財,哪些用來填了德隆的窟窿,在操作上,這些資金是否離開了委托人的賬號等等,圍繞犯罪的構成即犯罪的主觀方面、主體、犯罪的客觀方面、客體來論證,從而得出結論。但是在德恒案件的判決書中,這些事實認定不夠清晰,這是比較遺憾的。 作者:記者 田立民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