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證券案宣判 八被告因非法吸收存款被判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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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1日 02:19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程維 發自重慶 被稱為“德隆系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昨日上午在重慶宣判,德恒證券及7位自然人均被判有罪。 8被告全部有罪
德恒案是6月7日由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 昨日上午,該法院在其大審判廳中宣判時稱,被告單位德恒證券公司未獲得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專項批準,面向社會不特定的413家單位和不特定的772名個人,并以支付3%~22%左右固定收益率為誘餌,非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8億余元,數額巨大,且造成案發后尚有68億余元客戶資金沒有兌付的嚴重后果,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一認定事實與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的公訴書所指的事實相比,主要數據均一致。 原公司總裁韓新林、原副總裁郭建偉、原副總裁邵義政、原副總會計師李普選分別獲刑5年、4年、3年半、3年,分別處罰金30萬、25萬、25萬、20萬元。 原總裁助理兼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王政、原投資管理部總經理王維剛、原計劃管理部總經理謝云燕分別獲罪2年、1年半、1年半,但王維剛、謝云燕均緩刑2年,三人分別處罰金20萬、10萬、10萬元。 創下多個國內第一 德恒案判決書長達49頁,創下多個國內第一。 韓新林的律師陳敢昨日告訴本報記者,該判決在國內首次認定了集體自首中的個人自首情節認定的一個新途徑,即在單位自首行為中的相關責任人,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如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均按自首對待。 在此前的案件審理中,一般把主動投案當作是自首的主要評判標準之一,但是在本案中,王政、謝云燕等人并非主動投案,由于其在司法處理過程中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認罪,也被視為自首。 另一項具有第一概念的是,該案是國內司法機構首次把證券公司推出的、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財(或資產管理)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認定對國內券商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當然,本案也凸顯了一個法律空白,因《刑法》第176條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狀是“空白描述”,且目前國內司法機構對其認定的主要依據“國務院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辦法”及《證券法》,均未將“采用保底收益招攬委托理財或資產管理業務”確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無此條款則表明原因有二,陳敢說,要么是立法機構認為此行為不構成犯罪,要么是立法疏漏,對該類犯罪的嚴重性估計不足。 多名被告將上訴 昨日部分被告的代理律師稱,院方用多達16頁的內容來對各代理律師的意見進行了“回復”,并詳細講了判決理由,逐一分析相關情況,“以說理的方式來表達法官的觀點,在國內的法院判決中不多見。” 但這些律師也認為法院在部分事實的認定上有誤。如三方監管不應該計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本案的判決未認定德隆及上海友聯與德恒證券的主從關系,判決書中也未對德隆的罪責加以確認等。 另一部分代理律師認為“證監會出爾反爾”:在給予德恒證券有資產管理資格的行政許可后,又以一個通知的形式對德恒證券的上述資格予以否認,該行政違法給德恒證券案帶來變數。 記者昨日下午獲悉,7名自然人被告中除王政外,其余自然人可能將提起上訴。但是記者昨日晚在向王政的代理律師朱紅剛確認時,朱表示,“如果其他被告都要上訴,那么王政也會上訴。”王政被指吸收資金107億元,獲刑2年,但是在剔除其獲刑前的羈押期,他將于明年6月30日刑滿。 對德恒證券案的判決還處罰德恒證券繳納1000萬元罰金。但是,目前德恒證券已經關閉,這筆罰金找誰收取是一大難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