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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本鋼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處罰決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31日 02:44 證監會網站

  證監罰字[2004]1號當事人:本鋼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鋼鐵路18號,法定代表人李墨華。當事人本鋼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鋼板材)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02年年報一案,本會于2003年6月26日決定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經查明:本鋼板材原定于2003年4月16日披露2002年年報,2003年2月9日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進入現場開始審計,在審計中,審計人員對公司2001年4.86億元預收賬款及相應的資金的賬務提出疑問,要求追加審計和進行延伸審計,此后公司未能及時就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的問題和要求
與之協商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5月1日公司因未在法定時間內披露2002年年度報告被停牌,直到6月26日才披露了2002年年度報告,未按法律規定及時披露年報。本會認為,本鋼板材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一條“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我會決定,對本鋼板材處以十萬元罰款。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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