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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大連北大科技及相關人員)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31日 02:44 證監會網站

  證監罰字[2005]21號當事人:大連北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科技),法定代表人李純,住所大連市甘井子區凌南路58號;李純,男,50歲,北大科技董事長,住址北京市東城區北帥府胡同59號。當事人北大科技虛假陳述違法行為一案,我會現已調查、審理終結,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應當事人的要求,我會于2005年6月17日依法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與申辯。經查明,當事人北大科技存在如下違法行為:2004年1月6日,北大科技刊登關于股票異常波動及預盈
的臨時公告,稱“根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特別是公司2003年第四季度的主營業務收入有較大增長,公司在2003年度加大對主要債務人的債務追索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經對公司2003年財務數據初步估算,預計公司2003年度可能扭虧為盈,具體情況以年終審計報告為準”。實際上北大科技2004年1月6日的臨時公告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一)臨時公告中披露的“債權追索取得實質性進展”的表述缺乏事實依據。公告中所稱的“債權追索”系指北大科技應收廣東潮陽市盛星紡織有限公司和潮陽市豐成實業有限公司4121萬元的債權追索行為。經查,北大科技在上述兩公司未按書面承諾,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即在其臨時公告中披露“債權追索取得實質性進展”。(二)臨時公告中披露的“扭虧為盈”缺乏事實依據。經查,北大科技在未取得長城、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和工商銀行蕪湖中二街辦事處書面承諾豁免利息費用或達成相關協議的情況下,即預計減少2003年度財務費用910萬元,并在臨時公告中披露為“2003年度可能扭虧為盈”,沒有向投資者說明債務重組未取得實質進展的實際情況。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相關人員談話筆錄、有關公告及會議紀要、銀行詢證回函、公司書面說明、公司有關會計賬簿賬頁等。以上各項證據充分、確實,足以認定當事人各項違法行為。本會認為,北大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九條“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在北大科技1月5日的董事會紀要上簽字的董事長李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簽字董事湯愛民、吳云飛、王寒雪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董事湯愛民、吳云飛、王寒雪在此次臨時公告中向董事長李純提出了異議,具有免責情節。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我會對各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一)對北大科技處以三十萬元罰款;(二)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純處以警告并罰款三萬元。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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