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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天津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的處罰決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31日 02:44 證監會網站

  證監罰字[2004]2號當事人:天津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207號,法定代表人宋興庭。當事人天津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海運)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02年年報一案,本會現已調查終結。經查,在2002年年報審計中,公司既不同意2003年4月20日會計師提出的審計意見,也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2002年年報及時公告。天津海運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02年年度報告,其股票自2003年5月1日被強制停牌,直到2003年6月27日公司才披露2002年年報,未按法律規定及時披露年報。本會認為,天津海運上述行為違反
了《證券法》第六十一條“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我會決定,對天津海運處以十萬元罰款。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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