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證券法公司法修訂對接民事和刑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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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9日 06:3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虛假股評要賠償,虛假信息披露要賠償,不當利用有限責任要賠償--證券法、公司法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二審稿中,明確規定了眾多民事賠償責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鋒認為,在上述兩法中進一步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將利好中小投資者。 郭鋒說:現在存在一個誤區,即認為兩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不能通過民法給予賠償。他表示,民法典草案已經將涉及兩法的賠償責任寫入法條,兩法二審稿明確將民事賠償責
郭鋒還指出,出于與刑法銜接的考慮,在上述兩法修改過程中,只要刑法沒有規定罪名,兩法均無權規定罪名,也就無法有效量刑。因此,在兩法修改過程中,可以籠統提出相關金融犯罪可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下一步修改刑法時,再參考兩法規定設置相關罪名和量刑標準。 郭鋒說,隨著金融證券違法形式的多樣化,在修改刑法的過程中,對沒有現行罪名或者現行罪名沒有包容的金融犯罪,完全可能設置新的罪名和量刑標準,對于明顯偏輕的量刑標準,也將予以適當提高。 談到虛假股評等證券法修訂二審稿增加的規定,郭鋒認為,隨著近年來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和推進,上述規定吸收了近年來行之有效可以上升為法律的做法。相對過去以證監會行政處罰、交易所譴責等方式進行的懲治手段,二審稿規定的內容更加明確,投資者可以依此尋求司法救濟,對投資者的保護確實落到了實處。特別是對虛假信息披露規定的賠償責任,將相關主體的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等明確劃分,細化了民事賠償原則,方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裁定。 郭鋒還建議,規定公司擔保在履行二審稿設置的相關程序基礎上,增加相應條款,規定如確出現損害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擔保,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做出民事賠償。 作者:記者 周韜 北京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